在施工合同中,承包商有時將一些土建、水電等工程分包給其他專業(yè)公司。然而,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有許多建筑勞務公司與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勞務公司將分包給建筑工程的個人建筑服務,在合同中,個人被稱為項目負責人(與勞務公司沒有雇傭合同關系) ,如果個人獲得了項目但沒有適當?shù)馁Y格,相反,建筑服務公司,個人(通常稱為勞務承包商)被稱為項目負責人,建筑服務公司向“項目負責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如果建筑勞務公司遇到不負責任的“項目負責人”,當受損害方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時,受損害方起訴法院,通常是建筑服務公司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其無償收益的不良后果。接下來上海建筑工程律師帶您走進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問題的相關案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案情簡介
1、代理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訴江蘇某建筑勞務公司與何某某(以下簡稱被告)的勞動合同,原審被告知: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勞動報酬2996378元;
(2)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遲延付款利息52436.62元;
(3)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負擔。原告的主要事實理由:
2、被告公司辯稱:其未受到影響原告進行支付的勞務工程款,不存在返還原告該工程款的請求,并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通過訴訟服務請求。
二、主要爭議焦點
1、一審法院爭議焦點:原告應向被告支付多少勞務費? 原告為勞動服務項目向被告支付了多少費用?
2、二審法院認定事實: 原告應支付兩被告勞動工程款10037880.7元,原告已支付兩被告勞動工程款6215014元。
3、主體資格。根據(jù)一審確定的事實,被告建筑服務公司同意并知悉原告以其名義委托服務公司支付被告勞動工程款項的事實,不存在事實上的違法行為;
4、關于用人單位代表原告支付農(nóng)民工勞動工資5664842元是否得到被告確認的問題,因為被告陳述不一致,無法提供農(nóng)民工工資陳述和應支付金額的有關證據(jù);在一審和二審中,被告對王證人關于他修改工資表的陳述前后不一致。被告人聲稱沒有修改工資表,但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因此法院不予受理;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3月2日,原星公司所有人通過銀行轉賬支付工資5664842元,并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被告人他于2018年2月26日和27日發(fā)微信給原告的工作人員,更正并補充工資單有錯誤的事實。
三、法院審判觀點
1、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人員認為:被告應返還原告提供勞務工程款1841975.3元。基于被告何某某系被告某建筑企業(yè)勞務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在案涉項目的現(xiàn)場技術負責人,且被告何某某在出具給原告勞務服務公司的委托書中沒有明確其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勞務能力有限導致公司該項目土建勞務承包單位負責人。因此,本案對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還原告勞務工程款1841975.3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政策支持。
2、在二審法院審理中,法院認為,由于被告何為某建筑勞務公司案件涉及勞務施工合同負責人,因此,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和庭審陳述, 一審法院裁定,兩名被告向原告返還勞動工程184197.3元,并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向建筑勞務公司提出的上訴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護。
四、上海建筑工程律師法律評析
1、施工服務公司風險防范。 勞務公司不得以“項目負責人”的名義隨意掛機,收取掛機費,如有爭議,可追究施工勞務公司的法律責任,不承擔損失。 這一案件對建筑服務公司來說,是一個值得任意堅持的深刻教訓。
2、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商在與建筑勞務公司履行協(xié)議的過程中,應當真實、準確地保存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信息表。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信息表應當包括有關農(nóng)民工身份證信息、銀行轉賬賬戶、聯(lián)系電話、可聯(lián)系的實際住址等。農(nóng)民工的工資支付表已支付的情況必須讓農(nóng)民工親自簽字確認,并保留已支付工資的銀行交易轉賬憑證。
3、建筑勞務分包單位和建筑勞務公司應當在工程竣工后及時辦理結算事宜。因和解事項產(chǎn)生爭議或一方拒絕和解的,相關方應保留相關證據(jù),包括流程文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或根據(jù)仲裁協(xié)議解決爭議。
綜上所述,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與發(fā)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fā)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fā)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fā)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fā)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以上就是上海建筑工程律師為您講解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實際施工人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建筑工程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