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強勁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上海俊峰房地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法院于2004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法官朱海燕于同年9月3日下令凍結被告銀行存款人民幣27萬元,或扣押或沒收同等價值的財產或財產權益。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工程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同年9月13日,被告申請對工程費用進行審計,并于同年10月8日提出反訴。同年10月21日,法院裁定撤銷被告人姓名076321-4135509629的賬戶關閉。同年十一月十八日,上海求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的評估報告。案件于2004年12月2日、12月8日、12月16日及12月23日公開聆訊。
在2005年1月25日,被告申請對工程質量進行評估。2005年7月6日,上海市房屋質量檢驗站出具檢驗報告。簡易程序試行期滿后,當事人通過自愿協商同意延長簡易程序的適用期限,并一致選擇在試行期滿后適用簡易程序。案件于2005年7月18日再度聆訊。原告及被告的主要代理人 Xiqing、馮永祥及盧建平及大寧出席聆訊。案子已經結了。
原告作為上海經濟強勁發展基礎建設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訴稱,2003年9月17日,原、被告就中興企業財富管理國際學生公寓、休閑文化廣場進行基坑圍護結構工程相關事宜簽訂《工程項目承包服務合同》,合同總價暫定為235萬元,按實結算。原告于2003年11月17日按質、按量完成了一個施工,工程經驗收,評定為國家合格。
2004年2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決算書,決算總價為3383063.86元,并向被告送達了竣工財務資料,但被告未按約履行自己付款義務,尚欠工程款2638979.83元未付,故要求對于被告需要支付工程款2638979.83元,并支付平臺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04年7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日止,按中國社會人民實現銀行同期世界同類產品貸款政策利率分析計算)。
被告上海俊峰物業有限公司認為,由于原告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工程長期無法審計,被告無力支付工程款,同意支付法院確定的工程款,但不同意支付利息。據監理單位現場統計,原告實際使用的水泥與理論水泥消耗量之間的差額為309噸,應當扣除,原告同意支付水泥價差的前提是原告應當保證質量,現在又發生了質量事故,因此不同意支付水泥價差補償。
由于原告工程延期竣工,以及原告偷工減料、施工粗暴等原因,多次發生工程質量事故,給被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反訴對方要求原告支付延期合同金額60萬元,賠償被告因質量事故和非法施工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141248元。
反訴被告上海強勁發展基礎建設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辯稱,工程企業沒有延期,也沒有發生任何一個事故,故不同意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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