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法律師 所謂違約行為又稱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它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或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相比,更強調的是特殊性或是個體差異性,即每一個勞動合同都應與其他的勞動合同有所不同。在不同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表現各不相同。
但是,作為一般性的違約行為可以概括出3個顯著特征:
第一,違約行為的主體只限于勞動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即違約行為的主體只限于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作任何有礙勞動合同履行的行為均不是違約行為。
第二,違約行為以有效的勞動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無效的勞動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根本不用去履行。當然也就談不上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問題。相反,如果行為人履行了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德的勞動合同,還可能承擔其他的法律責任。
第三,違約行為所侵犯的對象只能是勞動合同中的相對方的利益,非勞動合同當事人不能成為違約行為的對象,非合同債權利益,不能成為違約行為侵犯的內容。
實際違約表現在哪些方面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當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主觀履行不能和客觀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時不能和永久不能。應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時符合自始不能、客觀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時合同是無效的,而不是違約的問題。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后,一方當事人能夠履行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
3.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屆滿,債務人能夠履行而未履行,也沒有明確表明將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經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標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約定,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
加害履行既是違約又是侵權,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違約的免責事由
(一)不可抗力
1.概念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臺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排除人身傷害之法律責任的
2.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的 上海合同法律師
(三)第三人過錯(違約方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