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律債務咨詢 法律同時規定了對繼續履行請求權的限制。在如下三種情形時,不得請求繼續履行:
?。?)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況下,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繼續履行而責令違約方只承擔違約金責任或賠償損失責任。比如貨運合同場合,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損毀、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不負繼續履行責任。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實在困難,如果繼續履行則顯失公平。比如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繼續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比如具有人身專屬性的委托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對標的物若要強制履行,代價太大。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所謂合理期間既非訴訟時效,亦非除斥期間,是一個需要在審判時間中不斷完善的概念。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規定,一方違約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得要求強制履行(此種約定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則應當認定其有效。根據這一約定,債權人已實際上不再享有要求實際履行的權利。
雖然合同法并沒規定繼續履行責任可以與違約金并用,但依合同法對違約金性質的界定,應當認為兩者可以并用。繼續履行與合同解除是不能并用的,因為合同解除后,雙方的合同義務即不存在,而轉化成其他義務,自然無繼續履行存在之余地。
減價請求權的行使
1、減價請求權的性質
減價請求權是一種違約責任形態。
在買賣合同中,如果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具有瑕疵,買受人可以主張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
減價請求權的性質為形成權。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的違約責任時,無須出賣人的同意。
適用范圍。
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態的減價請求權,適用于出賣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從而標的物價值因該瑕疵而減少的情形。
買受人須履行及時檢查并通知的義務,才能主張減價請求權。
此外,減價請求權也可類推適用于其他雙務有償合同(如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2、減價請求權的行使
若出賣的標的物具有質量瑕疵,買受人享有請求出賣人承擔減少價款責任的權利。
因為減價請求權為形成權,買受人主張該權利無須得到出賣人的同意。
但是,具體減少多少價款,不屬于形成權,而是適用法定標準。上海法律債務咨詢
在當事要沒有約定時,減少的數額為: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標的物于交付時的市場價值減去具有瑕疵的標的物于交付時的市場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