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階段:(500—3000元/份)
1、為當事人提供合同知識的法律咨詢,增強當事人合同意識和提高當事人制作、簽訂合同技能;上海合同律師收費
2、提供標準合同文本;
3、根據當事人業務特點,為當事人制作或者修訂預制合同、格式合同;
4、草擬合同。
二、合同談判階段:(1500—5000元/份)
1、參與當事人合同談判的策劃,提供法律風險分析意見和談判技巧的建議;
2、協助或者代理當事人進行合同談判;
3、對談判中的分歧和爭議提供法律意見;
4、根據談判情況制作合同。
三、合同簽訂階段:(500—1500元/份)
1、對當事人制定的合同進行法律審查,提供專業意見;
2、指導當事人填寫、簽訂合同;
四、合同履行階段:(500元-1500/份)
1、根據當事人合同的約定,指導當事人履行合同,完善合同手續;
2、對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提供對策意見和措施建議;
3、協助或者代理有關合同中止、解除事宜。
五、合同爭議階段:(標的額超過50000元每件加收5%,100000—50000元每件加收4%,500000以上每件加收3%)
1、根據當事人委托,就合同與商務糾紛與相對人進行協商、調解;
2、依據當事人的授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依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代理訴訟、仲裁活動。
相關案例
1.2005年※月,通過經紀人的介紹,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開始進行接觸,商討出售75套房產之事宜。后雙方達成初步共識,如申請人擁有足夠現金,被申請人可將上述房屋整體出售給申請人。雙方并于※月及※月分別簽署保密協議及備忘錄。(見證據1、2)
2.在本合同涉及的交易中,經紀人一直代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進行交易相關的溝通及協商。后雙方還與經紀人簽署了正式的經紀協議(見證據10)。
3.2005年※月※日,雙方正式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以2200萬美元的總價出售65套房屋(見證據3)。同時雙方及※公司與申請人作為股權的共同買方)共同簽署《股權買賣協議》(以下簡稱“《股權買賣協議》”),約定以640萬美元出售B公司的股權,以間接實現其余10套房屋的轉讓(見證據4)。上述二協議均約定協議簽署后十五個工作日內,買方向被申請人提供足額銀行保函或將足額價款存入提存賬戶合同方才生效。
4.在上述二協議約定的期限內,申請人不能向被申請人提供足額銀行保函或將足額價款存入提存帳戶,即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未能成就。申請人因此多次通過經紀人與被申請人協商修改合同中關于支付的約定(見證據5)。被申請人與申請人進行交易的基本條件和前提是申請人承諾并保證其擁有足夠的資金進行交易(見證據6)。但申請人顯然不具備這樣的條件。
5.2005年※月※日,基于對申請人的信任和進行交易的誠意,被申請人仍同意修改支付條件,并變更合同的生效條件。雙方簽署《付款協議》及《展期協議》。各方對《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股權買賣協議》的生效條件進行變更,將申請人到公證機關開立提存帳戶的期限延長至2005年8月15日(見證據7、8)。同日,申請人及被申請人一同前往※區公證處要求開立提存賬戶。
6.2005年8月2日,公證處給雙方發出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單(見證據9)
7.在僅約一周后,被申請人便將大部分要求的材料提交至長寧區公證處,包括房地產權證明、※的護照、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驗資報告、房地產買賣合同、股權買賣合同、付款協議、展期協議、商標公告、董事會決議等。關于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文件系被申請人交由申請人,由其轉交公證處。(見證據11、12)。
8.此后,公證處未要求被申請人進一步提供開立提存賬戶所必需的文件。但申請人卻以各種理由推遲開立托管賬戶,告知被申請人必須向公證處補充提交經雙方確認的65套房屋單獨的買賣合同樣本,但另一方面卻對被申請人提供的合同樣本遲遲不予認可。事實上,根據《付款協議》的約定,確認并簽署65套房屋單獨的買賣合同應在申請人向托管賬戶支付500萬元定金后才進行(見合同第1.5條),被申請人認為在開立托管賬戶時公證處根本不需要該等合同。更加有力的證明是,事后雙方一直未就標準合同條款達成一致(見證據17、18),也從未提供樣本給公證處,而申請人卻在2005年9月29日成功開立提存賬戶并存入人民幣500萬元(見證據23、24)。
因為之前申請人數次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到公證處開立帳戶,并且延期數次亦不能完成,加之被申請人獲知申請人在籌集資金,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個人信用及履約能力已無任何信心,故才決定終止與申請人重新進行任何關于本交易的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