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信聊天記錄對合同糾紛訴訟作用律師咨詢?上海合同律師回答,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一、微信聊天記錄能代替合同嗎?
微信聊天記錄是屬于書面合同中的數據電文,微信聊天記錄所記載的內容具有合同要件的,可以代表合同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知識補充】電子合同和書面合同的區別
在電子商務中,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沒有發生改變,但其形式卻發生了極大的變化。
1、合同訂立的環境不同
書面合同的訂立發生在現實世界里,交易雙方可以面對面進行協商;而電子合同的訂立發生在虛擬空間中,交易雙方一般互不見面,甚至不能確定交易相對人,其身份僅依靠密碼的辨認或認證機構的認證。
2、合同訂立的各環節發生了變化
在網絡環境下,要約與承諾的發出和收到的時間較傳統合同復雜,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構成條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發生了變化
電子合同所載信息是數據電文,不存在原件與復印件的區別,無法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簽名和蓋章。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有所不同
在電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內容所決定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產生的形式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數字簽名法律關系。在實體權利義務法律關系中,某些在書面合同中不很重視的權利義務在電子合同里顯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義務、保護隱私權義務等。
最后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解釋,根據最新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因此微信聊天記錄對合同糾紛訴訟是有作用,上海合同糾紛訴訟律師建議保存避免誤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