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降低貸款風險,債權人特別要求債務人找到第三人來做,但最終法院決定免除擔保人的責任。后來,債權人意識到,由于欠條上的一句話,他認為是“連帶責任擔?!钡臇|西變成了“一般擔?!?,由于擔保到期,擔保人從擔保中解脫出來。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一、案件經過
2018年1月9日,周某向王某借款3萬元,約定每月借款1分,借款期限1年。為使王同意借款,周要求丁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雙方還在借條上特別約定“借款人逾期不還,由丁償還本息”。
以為有了這份工作保障,就可以萬無一失。然而,周某在支付了幾個月的利息后,便拒絕進行還款,其余部分本息以及至今分文未付。2020年3月,王某將周某和丁某一道訴至仙居縣法院,要求周某償還長期借款企業本金及利息,丁某對公司上述分析債務風險承擔社會連帶法律責任。
近日,法院審理后,法官周某向王某償還貸款本金3萬元及利息,駁回了王某的其他索賠。
知道判決結果的王先生很困惑,借款人無法支付的錢,找擔保人索賠是不是不合理?為什么保證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二、法官說法
擔保形式包括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根據擔保法第17條,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為一般擔保。這種情況下的借據包括“借款人不付款,本金和利息由丁支付”,這是一種典型的一般擔保。
連帶責任可以保證,是指當事人在進行保證企業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風險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制度保證。
此外,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未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只同意借款一年,而沒有就擔保期達成任何其他協議,因此擔保期為2019年1月9日起6個月。
也就是說,王應在2019年7月9日前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只承擔保證責任。
可惜,原告王某的起訴工作時間為2020年3月,向擔保人進行催債超過了“有效期”。因此,法院發展作出了分析上述可以判決。
三、法官提醒
在生活中,當許多人借錢時,為了防止債務人未能償還到期的錢,會要求第三人做擔保。原本以為有第三人擔保的貸款就像公路上的“保險”,難怪擔保人也可以在幾種情況下“投壺”。
被要求償還債務的擔保人,可以免除下列四種擔保責任:
1、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在合同約定的保證工作期間和法定的保證企業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活動或者通過申請仲裁的,一般需要保證的保證人免除保證社會責任。
3、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債務人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四、普法延伸
因此,在目前的司法社會實踐中,借條上除了可以保證人簽名,還寫有“如果企業債務人之間不能有效履行的,由保證人承擔重要保證經濟責任”字句,則視為一個一般需要保證。一般借條上只有保證人簽名,沒有通過上述這句話的,則默認為作為保證人需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提醒大家,根據我國現行擔保法,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擔保責任。但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28日兩會通過的《民法典》第686條對現行規定進行了調整: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擔保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擔保承擔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