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長屬于能代表一個公司主要從事相關法律問題行為的自然人,無論其加蓋的公司公章是否可以真實,法律后果應當由公司需要承擔。案例索引:A投資集團有限公司、B股有限公司關于第二審民間借貸糾紛民事判決(2020年)浙民中145號。上海合同糾紛律師帶您了解相關問題。
法院認為: 由于公司是虛構的民事主體,其民事行為必須通過有權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自然人進行,公司印章只是公司作出意向聲明的形式。所以只要公司印章是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蓋的,不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加蓋的公司印章是否真實,其法律后果應由公司承擔。
由于本案中蓋有B公司公章的連帶保證承諾書是周向A公司出具的,且周也在連帶保證承諾書上簽字,周是B公司的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是有權代表B公司實施民事行為的自然人,因此,無論連帶保證承諾書上B公司公章的真實性如何, 可視為周代表乙公司作出的擔保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乙公司承擔。
對于我們判斷出借人自己是否為職業放貸人,浙江省內有一個較為系統具體的標準。裁決規則:《關于嚴厲打擊民間借貸犯罪加強民間借貸合作治理的會議紀要》。
列入專業貸款人名單,一般應符合下列條件:
1、以連續三年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相關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含訴前調解,下同)中涉及民間借貸案件20件以上,或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0件以上;
2、在同一企業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公司基層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這些民間網絡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關于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研究民間金融借貸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4、如果符合下列兩項以上的條件,并且符合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案件數量的一半以上,專業貸款人也可得到承認:
(1)借據采用統一格式;
(2)被告進行抗辯原告并非企業實際出借人或者其他原告可以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無其他證據表明以現金支付貸款本金的;
(4)被告支付的扣除貸款利息或實際利息明顯高于支付本金時的協議利息
(5)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時對案件事實作虛假陳述的。
案例進行索引:甲控股企業集團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洪某民間網絡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0)浙民終580號,法院認為,首先,會議記錄適用于浙江省,洪先生2019年只有一個案件。
第三,甲公司進行列舉的上述分析六個仲裁案件以及對應的保全案件,系仲裁發展過程中的財產保全。原審法院關于審理工作期間曾致函洪某住所地的深圳市中級人民對于法院,詢問我們當地法院系統是否將洪某列為中國職業放貸人,但當地法院未有回復。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發現,在深圳仲裁委員會的上訴中,2018年該公司列出的6起私人貸款案件實際上是信用合同下的6起貸款,不屬于法院的管轄范圍。鑒于上述情形,甲公司進行上訴認為洪某應當根據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及案涉借款企業合同管理無效及按年利率6%計算提供資金占用成本費用,缺乏科學依據,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