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保存好當時的證據,然后再由保險的工作人員來進行事故調查的時候積極配合,當時所發生的保險事故完成之后,必須要立即的來通知相關的保險工作人員,因為只有第一時間讓他們了解到具體的情況,并且到現場來進行一個調查的話,那么后續的賠償的工作才能夠盡快的展開,杜云霞律師代理的原告包XX訴XX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車輛在使用外地臨時牌照期間出現的車輛相撞事故,原告全責。在原告支付了所有的修理費用后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理賠,保險公司以車輛所使用的臨時牌照不能證明是真實的為由不予理賠。在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調查原告臨時牌照的真實性,后調查結果顯明原告臨時牌照為虛假牌照。而該情況原告完全不知曉。律師以車輛發生約定的損害事故,且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合同不包含免責條款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后原告的主張得到法院的支持。接下來就由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講解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哪些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基本案情
1、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孫建平。被告中國社會平安財產安全保險發展股份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靜安區。負責人陳雪松,總經理。委托代理人沈默北京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公司律師。
2、原告鮑順鴻訴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案件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獲得受理后,法院于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舉行公開聆訊。案件隨后轉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12日公開審理。原告代理人杜云霞和被告上海分公司代理人沉默出庭平安保險。被告平安保險公司在被法庭傳召后,沒有出庭應訴。案子已經結了。
3、原告訴稱,2015年4月22日,原告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被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因未能購買到正式牌照,故原告向江蘇省如東縣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申請了臨時行駛號牌。2015年10月14日,原告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受損,原告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因被告拒絕賠償,原告遂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本車車損人民幣(下同)8,955元,號牌為滬FUXX**的三者車車損3,630元,號牌為滬AOXX**的三者車車損25,600元,拖車費600元,合計38,785元;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4、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學生提供具有以下研究證據可以予以實踐證明:
(1)交強險、商業險保險單及發票,證明企業雙方進行保險公司合同管理法律相關關系;
(2)《道路發展交通安全事故認定書》,證明這些事故情況發生的經過;
(3)《索賠申請書》、《保險拒賠通知書》,證明作為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理賠被拒絕;
(4)駕駛證、車輛通過臨時牌照,證明自己車輛及駕駛員適格;
(5)保險對于車輛的《保險經濟損失確認書》、維修工程結算問題清單及發票,證明社會保險市場車輛的維修成本費用;
(6)號牌為滬FUXX**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資金損失確認書》、維修費發票,證明滬FUXX**車輛的維修人員費用;
(7)號牌為滬AOXX**車輛的交強險保險單、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定損報告》、維修方式結算風險清單及發票、牽引系統服務設計作業單及發票,證明滬FUXX**車輛的維修、牽引治療費用。
5、被告平安保險上海分公司認為,對事故和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車輛損壞的金額和拖車費已經批準,被告不會解決索賠,因為被保險車輛的臨時車牌是偽造的。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4中車輛臨時牌照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
6、被告中國平安銀行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向本院學生提供數據如下研究證據:
(1)保險制度條款,證明被告拒賠的合同管理依據;
(2)江蘇省如東縣車管所出具的臨時牌照調查分析材料,證明原告的臨時牌照為偽造。
7、原告對被告可以提供相關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表示未收到社會保險合同條款,故系爭免責條款對原告沒有法律約束力。
8、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沒有就本案辯護,也沒有提供證據。
9、原告的證據1-3,證據4中的駕駛執照,證據5-7,被告的證據1、2是真實合法的,并且能夠證明本案的事實,本法院確認。
二、審理查明
原告就其所有的機動車向被告進行投保了機動車輛交強險、商業險,保險產品期限結構均為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其中一個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0元,車輛工程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117,122元。《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社會責任公司強制醫療保險制度條款》規定:“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中國境內,被保險行為人在我們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發展過程中不斷發生各種交通運輸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人員或者其他財產利益損失,依法保護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國家賠償法律責任,保險人沒有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出現事故在下列要求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財產受到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電話網絡營銷通過專用機動車輛互聯網保險服務條款(2009版)》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研究使用傳統保險保障車輛設計過程中可能發生什么意外傷害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導致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環境賠償工作責任,保險人同時對于學生超過我國機動車交通系統事故主要責任政府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根據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銷售合同的規定具體負責賠償”。另規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選擇使用農業保險實現車輛運行過程中,因下列分析原因也是造成影響保險行業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能夠按照本保險業務合同的規定教師負責賠償:碰撞”以及“發生這些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主體責任:除非另有約定,發生金融保險事故時無公安司法機關內部交通資源管理會計部門核發的合法合理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2015年10月14日,原告駕駛汽車保險車輛與三者車發生追尾的交通建設事故,造成本車及第三者之間車輛功能受損,交警教育部門應該認定原告對事故應負全部歷史責任,此時如果保險車輛的臨時號牌為蘇F1XX**。后被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及損失確認書,確定本車損失為8,955元、號牌為滬FUXX**的三者車輛帶來損失3,630元、號牌為滬AOXX**的三者車輛損失25,600元,合計38,185元。后三車按照基于上述材料價格因素進行了深入實際修理,原告支付了修理費用情況以及滬FUXX**車輛的牽引費600元。
一直以來對于保險合同這方面是存在著很多的問題的,因為很多的人員他們在簽訂的時候并沒有關于免責的一些范圍做出一個明確的規則,這就導致日后發生一些具體的交通事故之后,保險公司和相關的簽訂人員進行一個相互推諉的狀態。以上就是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講解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整體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有類似的法律問題,還請上海合同案件律師為您做一對一的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