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 OURUI 公司提出上訴的要求及主要原因: 商場在空置期間,我公司不應支付物業管理費,《招標說明書》第13條,“商場管理費自使用之日起計算”。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合同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補充合同還規定,BCC 成立前購物中心的保安和外部清潔工作將由 KGI 公司管理。BCC 成立后,如何管理,由購物中心管理委員會和 Kaki 公司分別協商。Oori 公司的銷售部分已經出售。卡基公司負責業主的驗收工作。
Kaki 公司免收物業管理費,商場開業后,物業管理費應由大樓的實際使用者支付,不應由我們支付。商場部分的物業管理費標準,不應高于2.5元/平方米,因為 KGI 公司沒有二級管理資格; 還有一些水電費(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住宅水8757元,電2700元,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水1448元,電40919.46元) ,應由對方承擔; 10個單元的固定月租費退還給我們,5340元。業主的資料應在物業管理移交時交給我們。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修改判決,駁回卡基公司的物業管理費索賠,責令卡基公司繳納水電費1923503.65元,責令卡基公司返還公寓資料。
被上訴人凱基公司的主要通過答辯:歐瑞公司應承擔社會物業企業管理費,依據是合同以及第九條的約定,補充保險合同僅排除了驗收費和保安的費用,合同管理規定的管理費是5元/平方米,原審人民法院已扣除了1.5元,已經扣多了;我方未收到《議標說明書》及簡介,即使沒有收到,雙方嗣后的合同可以對此問題作了一個特別對于約定。
關于健康水電費我司已承擔11萬余元,系我司自認,歐瑞公司發展根本未舉證我司承擔的數額;停車費的承擔,系原審誤解,把原系我司的款項在判決中扣除了,現我司不想進行追究了,但上訴分析理由作為根本就是不成立。請求我國二審認為法院應當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原審第三家五星級公司認罪。
原審第三人華潤有限公司可以表示服判。
經審理查明,認定的事實為:2004年12月17日,凱基公司與歐瑞公司企業簽訂《蘇州市前期進行物業信息管理工作委托合同》、《蘇州東渡時代文化廣場物業安全管理人員補充保險合同》各1份。
合同可以約定:本市金門路108號金興大廈由凱基公司向歐瑞公司員工提供一個物業資源管理系統服務,歐瑞公司按建筑施工面積支付方式相應提高物業項目管理成本費用,其中包括住宅以每平方米3.5元/月、商業以每平方米5元/月支付,期限自2004年12月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歐瑞公司未出售的空置房和出租房由歐瑞公司全額繳納物業經營管理技術服務費,并約定了物業資產管理會計服務質量標準及相關的權利保障義務。
以上就是上海合同糾紛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全部內容。總的來說,法律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有力工具,在我們遇到困難的時候,法律能夠為我們履行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如果您遇到相關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相關專業律師,我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