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民間借貸訴訟案件處理程序的啟動,多發生在以虛假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另案已經發展進入訴訟程序設計或者可以執行管理程序、但是對于財產尚未處置完畢前。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實踐中我們也有重要部分通過虛假訴訟案件早于他案進入訴訟程序或執行系統程序,這種信息虛假訴訟就更加需要具有隱蔽性,更不易鑒別。所以,就民間借貸糾紛而言,當事人在自己一定學習期間多次參加中國民間借貸訴訟的,則審判技術人員可對當事人系虛假訴訟活動產生一些合理的懷疑。
一、一方或雙方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明確或矛盾
就民間借貸訴訟而言,當事人出于對自身利益的關注,往往會親自參加訴訟。虛假訴訟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避免暴露瑕疵,出庭率低,大多委托訴訟代理人單獨參加訴訟,為法院查明案件事實設置了障礙。因此,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訴訟,且當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如實陳述借款事實,或者陳述矛盾,法官應當質疑借款關系是否真實發生。
二、雙方對借款或出借的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他們的論點顯然不符合常識
一般而言,虛假民事貸款訴訟程序是共謀的、非對抗性的。在法庭上,雙方沒有實質性的對抗。被告只容許代理人出庭,因而不利于確定案件的事實,或選擇還款期、利息、違約等非關鍵性的細節作為抗辯,并沒有否認原告所指稱的基本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司法人員應當警惕當事人的虛假性。另外,虛假訴訟的當事人一方面盡量避免法官對案件事實的審查,另一方面又希望盡快實現自己的訴訟目的,傾向于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利用法律形式的調解掩蓋不法目的。因此,如果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不符合常理,當事人愿意通過調解解決案件,司法人員也應保持警惕。
三、借款人配偶、伴侶或案件外其他債權人提出的異議
虛假訴訟往往損害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因此他人的利益受到明顯影響,而他人最關心的是此類訴訟的結果。 例如,如果配偶一方在離婚過程中虛構了與另一人的債務,以避免分割配偶的共同財產,并以債權人訴訟的形式實現了目的,則另一方往往表示反對。 如果配偶一方能夠根據事實提出反對,法官應考慮該行為是否虛假。 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中,當事人往往通過串通方式減少一方當事人的責任財產,損害外部債權人的利益。 因此,如果局外人的其他債權人反對訴訟,法官應該給予足夠的重視。 因此,只要債權人是局外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提出異議,法官就應當根據案件的其他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四、當事人在進行其他經濟糾紛中存在一些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在市場經濟中,各方往往會根據自身利益采取相對公平的交易方式。 因此,如果當事人以低價轉讓財產的糾紛往往不符合市場交易規則,因此這種情況應引起法官的注意。 審判中,法官可以采用完全客觀的認定方法,不考慮當事人是否有合理的理由低價轉讓。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以低價轉讓財產,法官就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并在此基礎上,根據本條的規定,綜合判斷是否構成虛假訴訟。 關于低價的定義,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關于“明顯不合理低價”的規定。 因此,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當事人在其他情況下以區域市場價格或交易指導價的70%成交的,可以涉嫌虛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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