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民事貸款訴訟,是指當事人為了取得非法利益,以惡意串通、捏造事實、捏造、篡改證據、捏造法律關系等手段,使人民法院對第三人、集體或者國家的利益作出錯誤判決或者執行的民事貸款訴訟。那么對于相關法律法規你了解多少呢?快來和上海合同案件律師一起看看吧。
在實踐中,當事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貸款關系是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與貸款人之間存在關系,人員構成是平等的,以及當事人是否可以被視為惡意串通、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般認為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支付欠款,但提出的證據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存在不可調和的矛盾,從貸款協議的形成、貸款時間、資本交易、所有關聯公司之間的轉讓、貸款目的、訴訟和執行中當事人的行為等方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意圖通過虛假訴訟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結合對虛假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實踐的研究成果,借鑒實踐中的有益做法,采用了合理懷疑和綜合判斷的標準模式,總結出可能構成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十種行為。
一、貸款人明顯無貸款能力
私人貸款人是否實際貸款,進而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貸款糾紛訴訟是否為虛假訴訟,應當追究貸款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貸款人顯然沒有放貸的能力,那么就應該有理由懷疑它是否在放貸。當然,考慮到私人借貸的特殊性,也可能有些借貸人向親友借貸后又再借貸,所以當法庭有所懷疑時,便容許借貸人提供進一步的證據,證明他有能力借貸。
二、貸款人訴訟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識
就常識而言,它在民事審判中具有事實調查的功能。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事實不是客觀事實的再現,而是法人根據已經掌握的證據,依照法律和生活常識對案件事實進行重構。在這個過程中,日常生活經驗等常識起著重要作用。無論他們是法官、律師還是偵查人員,當事實被發現時,他們并不是按照時間順序一點一點地展開案件的事實,而是以證據為基礎,來檢驗某一事實假設是否成立,前后是否存在邏輯矛盾,以及是否能夠構建出一致的證據鏈。在上述實證檢驗過程中,常識起著重要的篩選作用,一個事實假設要經得起檢驗,就必須首先遵循常識,與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經驗相一致。
當然,就當事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言,人民法院基于常理來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問題進行分析審查,究竟如何加以審查并判斷,還需要一個具體審判工作人員需要結合中國具體的案件實際情況數據進行管理綜合認定,以形成心證。
三、貸款人不能提交債權證明,或者提交的債權證明可能是偽造的
對于民事貸款糾紛,貸款人應當提供初步證據支持其索賠。其中,債權憑證應當是較為重要的證據。信用證的種類很多,如貸款協議、收據、欠條、匯票、承諾書等。如果貸款人不能提交索賠證明,往往會給法官造成虛假訴訟的假象。此外,虛假訴訟的證據一般都是書證。虛假當事人為了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準備的書面證據完全符合形式上的法律條件,被告人沒有異議,但即便如此,虛假事實也不能代替客觀事實。如果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發現書面證據有可能是偽造的,即使當事人對證據沒有異議,也應該有合理的懷疑該訴訟是虛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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