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有成千上萬的原因,有些人通常忙于工作,沒有時間找到伴侶。社交圈太小了,沒有合適的異性。即使有明確的擇偶標準,在廣闊的人群中找到合適的助教也就像大海撈針一樣。老年單身被家人催促結婚,我相信很多人都很擔心過婚介服務結束單身?
解決婚姻大事,白女士在婚介公司花費數萬元購買中介服務,但大多數相親對象不符合要求,此時中介費能否退還。今天的案例,讓上海合同經濟糾紛律師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簽訂合同
2019年,白女士與婚介機構簽訂VIP會員服務合同,分期支付服務費68800元。合同規定,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一對一的溝通、情感咨詢和指導,根據白女士的檔案制定婚姻計劃,并按照白女士的擇偶標準安排約會。如果白女士在服務期內與婚介機構推薦的候選人結婚,現金可退還6.8萬元,合同服務期為一年。如果婚介機構推薦的候選人不完全符合擇偶要求中約定的標準,但白女士同意完成約會,則視為婚介機構已完成約會服務。此外,合同還規定,白女士自我介紹的家庭成員包括父母和5歲女兒,其擇偶標準為:30-40歲,身高172-180厘米,本科以上學歷,年收入40萬元以上,婚姻狀況為未婚、離婚、離婚、離婚、無子女、有房。合同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
案情介紹
合同簽訂后,婚介機構為白女士安排了14次約會,白女士也認可并完成了約會。但婚介機構安排的部分男性不符合白女士告知的擇偶條件,主要包括以下情況:經濟條件不符合并向白女士提出借款要求的,明確表示目前不考慮結婚,身體有疾病,不適合結婚,男性不能接受女性有孩子。白女士也多次向婚介機構反饋,表示不滿,但婚介機構沒有改正。合同期間,由于疫情和腳傷治療,白女士向婚介機構提出暫停合同、期滿后延期等要求,婚介機構一直沒有改進。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判決
湖南省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圖,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守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對婚介服務的評價往往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因此,在判斷婚介機構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協議時,上海合同經濟糾紛律師應結合當事人的證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調查。根據案件,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合同項下的部分服務,白女士的擇偶條件是客觀條件。婚介機構根據白女士的要求向她推薦男性。白女士是否滿意完全取決于白女士的主觀感受。因此,白女士對婚介機構推薦的部分男性不滿意,并不意味著婚介機構不履行合同義務。此外,雖然婚介機構為白女士提供了14次約會服務,但其推薦的部分男性在客觀條件下明顯不符合白女士的擇偶要求,被推薦男性明確表示目前不考慮結婚,患有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此外,由于疫情和白女士腳傷需要治療,白女士提出暫停合同,期滿后延期。
法院綜合考慮合同履行情況和雙方責任,確定婚介機構返還白女士服務費1.5萬元。雙方在判決后都沒有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