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文(筆名)在確認自己進入學校的面試名單后,與梧州的一家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面試培訓保證協議,以確保面試的順利通過。然而,在參加了培訓后,劉文沒有通過面試評估。劉文要求教育培訓機構退還培訓費,并將其起訴法院。上海服務合同糾紛律師看不久前,梧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作出了最終判決。
培訓結束后,面試失敗。
2020年7月,劉文參加了一所學校的公開招聘考試,并成功進入了面試名單。此后,劉文從朋友那里得知梧州的一家教育培訓機構可以提供面試培訓,并可以簽署保證協議。如果面試考試不及格,教育培訓機構將全額退還培訓費。劉文遂通過朋友微信向教育培訓機構支付了500元定金。
2020年7月11日,劉文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協議規定:2020年教育培訓機構公開招聘面試培訓班培訓費總額為1.5萬元。培訓期間,劉文應配合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和安排。劉文未按照教育培訓機構的要求進行培訓的,自行承擔后果。劉文未進入教師公開招聘面試崗位批準人數的,教育培訓機構退還1.5萬元(以正式公布面試考核結果的時間為準,10天內一次性退還);因個人原因未通過考核的,不予退還。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協議簽訂當天,劉文通過微信二維碼掃碼支付教育培訓機構14500元。2020年7月11日、12日、13日、18日,劉文參加了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4天培訓。2020年8月2日,劉文參加面試考核,但未通過。
要求退還培訓費。
在確認自己未能通過面試考核后,劉文要求教育培訓機構退還所有培訓費,但教育培訓機構沒有退還。為此,劉文向梧州市長州區人民法院起訴教育培訓機構,要求其退還1.5萬元的培訓費。
劉文說,2020年7月6日,她與教育培訓機構就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問題進行了協商,并支付了500元定金。同月11日,她與教育培訓機構簽訂了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并支付了14500元的培訓費。她服從教育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表,積極參與培訓。然而,當天她參加了面試,評估結果失敗。根據雙方簽訂的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教育培訓機構應將所有培訓費退還給她。
教育培訓機構承認與劉文簽訂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劉文兩次微信轉賬培訓費1.5萬元,但認為劉文未履行協議義務,未配合教育培訓機構培訓時間參加培訓,教育培訓機構不退還培訓費。
法院判處全額退還培訓費。
法院認為,劉文、教育培訓機構簽署的公共招聘面試培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含義,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有效,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行使權力,履行義務。劉文已按約定向教育培訓機構支付培訓費1.5萬元,并按約定按時參加培訓。從那時起,劉文參加了公開招聘面試,但沒有通過面試考核。根據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如果劉文未進入公開招聘面試崗位批準配額,教育培訓機構退還劉文1.5萬元(以官方面試考核結果時間為準,10天內一次性退還),教育培訓機構已構構成違約,應按合同約定退還劉文1.5萬元。
至于教育培訓機構建議劉文不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參加培訓,因此不應退款。法院指出,這一原因尚未確定。本協議沒有明確約定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訓教師和培訓地點。劉文參加了教育培訓機構舉辦的為期四天的培訓。教育培訓機構認為,劉文沒有合同依據和事實依據,也沒有按照協議參加培訓。
此外,雙方簽訂的公開招聘面試培訓協議是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中,約定不配合培訓時間和安排,因個人原因未通過考核的,不退還培訓費的規定不明確、具體、無具體說明。雙方對此的理解存在爭議。
上海服務合同糾紛律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以合理的方式要求對方注意豁免或者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解釋。教育培訓機構未以合理的方式向劉文提出注意,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教育培訓機構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培訓費用退還給劉文1.5萬元。教育培訓機構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不久前,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