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就債務清償達成和解協議,同意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和違約責任。一方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另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履行和解協議,并在和解協議違約金訴訟中要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北京龍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昌貿易公司)因與北京城建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建重工公司)的銷售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作出(2016)北京0106民初6385民事判決,判決城建重工公司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52848.68元及相應利息。城建重工公司對此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期間,城建重工公司與龍昌貿易公司簽訂協議。協議規定:(1)城建重工公司承諾2016年10月14日前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300萬元,剩余本金22848.68元,利息462406.72元,訴訟費25802元(共計277287.4元)(2)龍昌貿易公司在其案件中申請終止對城建重工公司名下財產的保全措施。雙方達成協議后,城建重工公司向二審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并于2016年10月14日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首期款300萬元,龍昌貿易公司按協議申請終止對城建重工公司財產的保全。后城建重工公司未按協議支付剩余款項。2017年1月,龍昌貿易公司申請執行(2016)京0106民初6385號民事判決確定的債權,2017年6月起訴城建重工公司支付違約金80萬元。
一審中,城建重工公司答辯稱,龍昌貿易公司要求支付的請求不合理,違約金額過高。根據有效判決,城建重工公司應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5284648.68元及利息。龍昌貿易公司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擔違約金80萬元,上海合同案律師因為沒有完全履行和解協議。違約金額過高,相關請求不合理。一審判決后,城建重工公司拒絕接受一審判決,上訴:一審判決在錯誤認定城建重工公司惡意違約的基礎上,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不考慮龍昌貿易公司的損失等綜合因素,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明顯不公平,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十一四條(注:現行有效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五十八五條)
裁判結果
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17):北京市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應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北京市龍昌偉業貿易有限公司支付80萬元違約金。北京市城建重工有限公司拒絕接受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2017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17)。8676: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上海合同案律師認為,龍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在訴訟期間簽訂了協議,雙方都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本案涉及訴訟中和解協議的違約金調整。本案中,龍昌貿易公司與城建重工公司簽訂協議,規定如果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0月14日前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人民幣300萬元,或者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本金22848.68元,利息462406.72元,訴訟費25802元(共計2772857.4元),龍昌貿易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原一審判決,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擔80萬元違約金。目前,城建重工公司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龍昌貿易公司支付剩余的27287.4元,龍昌貿易公司的損失主要是2757.4元。城建重工公司有權申請執行原一審判決,并要求城建重工公司承擔80萬元違約。一審法院責令城建重工公司按合同支付80萬元違約金,并非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