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與同鄉的郭某簽訂了冬棗買賣協議, 由郭某在一周內給王某發一車冬棗,貨到付款。王某鑒字后合同快遞給郭某,郭某因公司負責簽字蓋章的人員出差而未能及時簽字蓋
章,但還是根據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王某發貨。王某在簽收單上簽字表示收到貨物。后來,王某以郭某沒有在合同上簽字蓋章為由,認為合
同不生效,拒絕付給郭某貨款。那么,這個合同生效嗎?
【法律解析】
上海著名合同糾紛律師答這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相關規定,雙方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
現實中,確實存在一方當事人由于路途遙遠或者如本案中商責簽字蓋章的人員不在等,合同又不得不馬上展行;對方當事人則由于某些原因,以履行合同一方沒有簽字或蓋章為由提出解約或不承認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法律本著公正與鼓勵交易的原則,采取了保護已履行主要義務一方合法權益的做法,認定此種情形下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