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善處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統一審判標準和裁判尺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民事審判實踐,制訂本意見。上海房屋合同糾紛律師
第二十九條 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原則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權。
第三十條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本意見的具體規定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本意見的相關規定不予執行。
本意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適用本意見;本意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