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款,讓先退還回來,否則不予辦理安置房交付手續,雙方協商無果后,被征收方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多付的拆遷補償款是另外的法律關系,最后判決征收方延遲交付安置房,須雙倍賠償過渡費。今天,上海房地產律師講解拆遷補償協議履行爭議的案件。
2014年8月12日,張先生夫婦(乙方)與西寧市某區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補償費計算數額發生爭議,征收補償中心拒絕為其辦理安置房交付手續。
張先生夫婦訴至法院,要求征收補償中心限期交房、辦理產權手續,并雙倍支付過渡費。征收補償中心稱,對于交付房屋沒有異議,因工作人員錯誤多發補償費,所以后期的過渡費應從中予以扣減。
法院認為,《補償協議》主要內容合法有效,對于雙方爭議內容在未被變更或確認無效的情況下,雙方仍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張先生夫婦已依約搬遷騰空,并將案涉房屋交付征收補償中心拆除。現原地安置房屋已經建成且開發商已公告交房,但征收補償中心未向張先生夫婦交付回遷安置房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對此,法院認為,征收補償中心應當承擔繼續履行協議向張先生夫婦交付回遷安置房的義務。征收補償中心要求張先生夫婦返還多支付的款項,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征收補償中心應另行主張。因此,法院判決征收補償中心30日內交房并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雙倍支付逾期交房的過渡費。
征收補償中心不服,向西寧中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對于征收補償中心多支付的貨幣安置補償款不予審查,系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一審關于其應支付過渡費的判決內容并改判。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二審法院認為,征收補償中心辯稱對過渡費計算有誤,但并未在協議履行過程中撤銷該協議或者行使協議解除權,亦未對協議中過渡費條款作出行政糾錯決定,其在已向張先生夫婦履行支付部分過渡費義務的情況下,以張先生夫婦多領取了拆遷補償款為由單方停止支付逾期交房的過渡費,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張先生夫婦的信賴利益,故征收補償中心應當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的支付過渡費義務。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征收補償中心主張張先生夫婦應予退還多領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款,因與張先生夫婦請求支付的過渡費非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
據此,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該案,上海房地產律師表示,誠實守信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變更行政決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依法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征收機關不按約定履行協議,拆遷戶可依法請求法院保護。”上海房地產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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