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概況:
陸小平申請再審,稱:1。再審申請人不主張南正(2000)土建許可證第3405號、衡南縣城鄉個人宅基地許可證(以下簡稱3405號許可證)項下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房屋而是要求對衡南縣政府頒發的3405號證書是否合法審查。2.再審申請人與3405號證書有直接利益關系,是本案的合格原告,本案未進行實體審查。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確認3405號證書違法并撤銷;雨母山鄉政府與陸魁春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并責令其與陸小平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本案中,原審法院發現,涉案宅基地使用權原為陸小平之父陸秀義所有。20世紀50年代初,陸秀義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群益村上山塘集團(2001年5月調整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在衡陽市線帶廠工作,轉為城鎮戶籍。陸小平出生后,一直和父母住在衡陽市,也是城鎮居民。2000年,經陸秀義同意,陸魁春向有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義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書。2007年1月,陸秀義去世。上海的房產律師可見,陸秀義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和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由于陸魁春失去了原房屋拆遷,陸小平作為陸秀義的繼承人,也失去了對土地相關權利的繼承。因此,衡南縣政府的認證行為與其無利害關系,要求撤銷3405號證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最高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對方和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原審法院發現,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原為陸小平之父陸秀義所有。20世紀50年代初,陸秀義離開原籍衡南縣三塘鎮群益村上山塘組(2001年5月調整歸衡陽市蒸湘區雨母山鄉管轄),在衡陽市線帶廠工作,轉為城鎮戶籍。陸小平出生后,一直和父母住在衡陽市,也是城鎮居民。2000年,經陸秀義同意,陸魁春向有關部門申請拆除陸秀義舊房建設新房。衡南縣政府為陸魁春頒發了3405號證書。2007年1月,陸秀義去世。可以看出,陸秀義作為非群益村村民對原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的使用權,由于陸對原房屋的拆遷已經喪失,陸小平作為陸秀義的繼承人,也喪失了對土地相關權利的繼承。因此,衡南縣政府的認證行為與其無利害關系,要求撤銷3405號證書,不具備原告主體資格。1.二審裁定駁回陸小平的起訴并非不恰當。陸小平再審請求確認玉母山鄉政府與陸魁春簽訂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并責令其與陸小平重新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不屬于本案審查范圍,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的房產律師綜上所述,陸小平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再審判決結果:駁回陸小平的再審申請。
從最高法院的裁判規則可以看出,作為已經轉為城鎮戶籍的居民,如果想保住宅基地?上海的房產律師講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無論如何,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定不能拆除,因為一旦拆除,你就再也沒有資格建造了!!!由于宅基地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上的房屋為私有財產,一旦房屋被拆除,您的所有權利將被清除;
2.如果老房子真的破了,建議你修理加固,否則房子塌了,所有權利都會清零;
3.如果你繼承了你父母的宅基地,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子作為公民的合法財產仍然可以繼承,只要房子不倒下,權利就在那里,因此,也建議你修理房子,以免有一天房子倒塌,權利就會消失!
4.最后,如果你已經在城市注冊,而你的父母仍然住在農村,建議孝順,利用你的父母,為你的父母建造一個更好的房子,改善你父母的生活環境,房子也留給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