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的房子空置著,物業費可以少交嗎?
馮家溇律師:可以的
根據日照市發改委、日照市住建局《關于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費等有關政策的通知》(日發改價格〔2020〕191號)第六條的規定: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過程中,房屋空置6個月以上的,其前期物業公共服務費最高不得超過正常標準的60%。
2、漏水問題是否必然屬于物業服務瑕疵?
導致漏水的原因有很多,例如:若樓上或者隔壁鄰居的房屋漏水,則多為相鄰關系糾紛;若樓頂、公共管道等公共部位漏水,可使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維修。
物業公司應積極協助查找漏水原因,馮家溇律師待查明原因后,業主應向相應的責任主體主張賠償。
3、失竊是否必然屬于物業公司未盡到安保義務?
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源于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在失竊案件中,侵權方應承擔責任。
而在物業糾紛案件中,業主常常混淆侵權責任和安保義務。
物業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務僅是基本秩序的維護,若物業公司提供的安保服務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則業主應按約支付物業費;若物業公司的安保服務存在瑕疵,一般情況下亦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但法院可綜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安保服務情況等,酌情調整物業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4、物業合同期限屆滿,是否可以作為拒付物業費的理由?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并不必然導致物業服務終止。即使業主沒有續簽合同,但如果業主依然實際接受著物業服務,則雙方存在事實上的物業服務合同關系,受到法律保護,業主仍應按照原物業服務合同支付相應的物業費。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后,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并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5、若房產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瑕疵,業主能否以其并非物業服務合同的簽約方為由拒付物業費?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物業的有關事項所達成的協議。物業服務合同一經訂立,即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不得以其并非合同簽約方為由,拒絕履行支付物業費之義務。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馮家溇律師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6、若房產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瑕疵,業主能否以房產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屬于一個集團公司為由拒付物業費?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雖屬于同一集團公司,但確為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房屋質量問題與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也并非同一法律關系,不可在同一案件中進行處理。
若業主與開發商存在糾紛,業主可以通過包括訴訟在內的其他途徑予以解決。上海物業費糾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