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協議離婚律師 原、被告于1989年10月登記結婚,1990年生育女孩。原、被告婚后初期關系較好,感情尚可。1994年,原告懷孕第二胎,因未達生育間隔期,被政府責令引產,原、被告為此發生矛盾。2005年5月,原告因生活瑣事與被告發生矛盾后離家出走,雙方分居。2006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審理后依法不準許原、被告離婚,此后,原、被告繼續分居生活,2009年3月1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原告訴稱,結婚后,原告響應政府號召將二胎引產,被告記恨在心,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不堪忍受,于2005年5月離開被告,于2006年3月起訴離婚,雖經法院判決不準許離婚,但判決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夫妻關系沒有改善,現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特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與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不實,被告不同意與原告離婚;如原告堅持離婚,應補償被告3萬元。
【案件焦點】
雙方是否可以離婚
【評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 原告與被告自愿離婚;
二、 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經濟幫助費7000元;(當即兌現)
本案受理費200元,減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的內容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理】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總結】 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應首先調解,調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斷是否可以離婚。
夫妻間感情不和多久起訴離婚?
因感情不和想離婚,什么時候起訴都可以的。離婚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一)提起撤銷婚姻請求的時間:《婚姻法》第十一條
1、因脅迫結婚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不能提起離婚的時間《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時間《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