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人們的婚姻觀念和結婚方式也在不斷變化,出現了許多新型婚姻形式。其中,疾病型婚姻是一種特殊的婚姻形式,指的是在婚前一方因患有嚴重的疾病而需要依靠另一方的照顧和幫助。對于疾病型婚姻,法律規定了其無效的情形,但在實際申請中,關于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經常引起爭議和困擾。本文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將就疾病型婚姻無效的主體資格認定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疾病型婚姻無效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婚姻無效:
(一)有重婚、親屬婚姻、通姦或者假結婚等情形;
(二)其中一方患有婚前不能確知的疾病,經醫院診斷,認為對方不宜與其結婚,而未作出說明或者虛假說明的;
(三)強迫結婚或者以欺騙手段結婚的。
可以看出,疾病型婚姻是一種無效婚姻形式之一,其中一方患有婚前不能確知的疾病,經醫院診斷,認為對方不宜與其結婚,而未作出說明或者虛假說明的婚姻,應當被視為無效婚姻。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享有請求宣告無效權的主體資格,但是在一定情況下,應當具備特定的主體資格條件。因此,在疾病型婚姻無效的申請中,需要認定申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二、疾病型婚姻無效的主體資格認定
在疾病型婚姻無效的申請中,主體資格認定是關鍵的問題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申請疾病型婚姻無效的當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疾病必須是婚前不能確知的
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被視為無效婚姻的一方在婚前確實沒有知道自己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與對方結婚,否則其無法享有請求宣告無效權。例如,在2017年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無效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乙肝病毒攜帶者,但未予以告知,因此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然而,經過審理查證,原告在婚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患有乙肝病毒攜帶者,因此其請求被駁回。
2、疾病必須嚴重
申請人必須證明被視為無效婚姻的一方的疾病是一種嚴重的、無法治愈的疾病,而不是一種輕微的疾病。例如,在2019年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無效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哮喘病,但未告知其病情嚴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然而,經過審理查證,原告的哮喘病并非一種無法治愈的嚴重疾病,因此其請求被駁回。
3、醫院診斷必須明確
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被視為無效婚姻的一方的疾病是經過醫院診斷明確的,而不是憑借自己的主觀感覺或者推測得出的。例如,在2018年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無效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在婚前已知其患有精神疾病,但未告知其病情嚴重,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然而,經過審理查證,原告未提供任何醫學診斷證明,其主張無法成立。
4、對方必須未作出說明或者虛假說明
申請人必須能夠證明被視為無效婚姻的一方在結婚時未作出關于自己患病的說明或者作出虛假說明。例如,在2019年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疾病型婚姻無效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在婚前未告知其自己患有癲癇病,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經過審理查證,被告在結婚時確實未向原告作出任何關于自己患病的說明,但被告還向原告提供了假體檢報告,證明自己沒有任何疾病。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作出了虛假說明,支持原告的請求。
疾病型婚姻無效的主體資格認定是一個嚴格的過程,需要滿足以上所有條件方可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如果您在此方面有疑問或者需要咨詢,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上海市《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婚姻無效: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經醫學鑒定無法治愈,或者有生命危險,隱瞞不報,欺詐結婚的;”
上海市《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隱瞞不報,欺詐結婚”:(一)以詐騙、哄騙、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同意結婚,或者在結婚前不告知對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形;(二)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而對方不知情或者被欺騙的。”
上海市《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因疾病、殘疾等原因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有關組織代為訴訟。”
綜上所述,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申請疾病型婚姻無效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否則申請將被駁回。如果您在此方面有疑問或者需要咨詢,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