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婚姻登記制度的不斷完善,對符合一般婚姻條件的人進行婚姻登記并不困難,有意結婚的男女雙方都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而且使他們的婚姻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如何確定事實婚姻的效力呢?以下是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對你的詳細解釋。
一、人民法院關于如何進行認定事實婚姻效力
事實婚姻的效力一直是法律領域的一個重要問題。有人認為,承認事實婚姻必然會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任何沒有登記的婚姻,都應明確界定為無效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7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照《婚姻法》第八條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離婚法院應區別對待: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之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基本要求,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后,符合結婚基本要求的男女雙方應由人民法院通知法院裁定,婚姻登記應在案件受理前完成,如果未完成婚姻登記,同居關系應解除。
二、事實婚姻可以自行解除嗎?
事實婚姻的存在不同形式有兩種:一是建立符合中國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二是不符合結婚條件的事實婚姻。針對這兩種發展情況,對已經可以形成的事實婚姻問題要有一定限制、有條件地予以承認。因此,關于社會事實婚姻關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別三種基本情況分析認定:
男女符合結婚條件,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長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形成現實穩定的婚姻家庭關系,應當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雙方應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履行法律義務,不得自行解散,不得同時與他人結婚。
在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的前提下,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受理并做好調解工作,調解解決的,補辦婚姻登記;調解無效的,辦理登記離婚。當事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同意離婚但不能就子女、財產等問題達成協議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離婚訴訟程序予以解決。以這種方式處理的事實婚姻原則上限于1994年頒布《婚姻登記條例》之前的事實婚姻。
任何不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之間的結合,或任何長期以來沒有同居的男女之間的結合,須當作為非法結合,而該婚姻即屬無效。這種無效是原始無效。當事人可以自行解除,也可以由有關部門強制解除。
自行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如果發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子女、無過錯方利益等問題,婚姻法關于離婚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解除非法同居關系的解釋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一些問題的說明(1)處理。
事實婚姻通常為沒有一個配偶的男女,未進行選擇結婚登記,便以夫妻之間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雙方關系的兩性結合。那么我們對于社會事實婚姻,是否可以具有中國法律制度效力呢?如果補辦結婚證,又應該學習如何補辦呢?接下來就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三、事實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事實婚姻中,男女已經具備了婚姻關系生存的基本要素,但缺乏形式要素。當糾紛發生時,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法律效力的確認有差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第五條規定: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在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必要條件的,應當視為事實婚姻。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施《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后,符合結婚必要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前通知其辦理結婚登記; 不辦理結婚登記的,視同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四、結婚證怎么補辦?
《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要求我們結婚的男女學生雙方企業必須親自到婚 姻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進行選擇結婚登記。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我國夫妻之間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應當補辦登記”,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提出的,主要是通過針對企業符合中國結婚條件的男女,未經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學習生活的,為了可以引導學生他們沒有正確思想認識自己婚姻家庭關系和婚姻關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的法律主體地位而增補的一條。
對于我們這類研究問題,應針對這些不同發展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最高國家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明確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算起。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了解到,補辦結婚登記,規范了法律上認可的男女雙方是否符合中國結婚實質要件的事實婚姻與同居生活現象,對于我國歷史上遺留的事實婚姻,只要一個符合國家最高人民通過法院根據有關環境司法解釋的事實婚姻要件的,仍視為事實婚姻;對于一些不符合社會事實婚姻要件的,視為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