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可不是過家家,法官對離婚糾紛案更是慎重進行處理,是否可以判決離婚,要根據夫妻關系之間沒有感情以及是否確已破裂,那么我們如何通過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本文就由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詳細介紹。
一、重婚或有選擇配偶者與他人進行同居的
重婚是指擁有配偶并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法律上的重婚,實際上是重婚。前者是指與配偶的已登記婚姻。后者是指有配偶并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人。同居,又稱同居,是指人與配偶與他人隱居同居,不以夫妻的名義,沒有永久的共同生活目的。重婚和夫妻同居嚴重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嚴重損害了夫妻感情,是導致離婚的情形之一。
重婚引發的離婚案件有兩種情況:
一是企業一方重婚,合法進行婚姻的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對此,起訴方堅決發展要求我們離婚,調解工作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二是重婚一方起訴與原配偶離婚的。對此,如夫妻之間感情問題尚未完全破裂,原配偶必須堅持不離婚的,可不準予離婚。如果他們夫妻個人感情確已破裂,調解制度無效的,可準予離婚。
因同居而發生離婚糾紛的,還會有同居一方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同居一方的配偶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以夫妻關系是否真的破裂為依據。決定是否同意離婚。
辦理重婚、同居離婚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要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對于重婚的,應當依法解除重婚關系,并依法給予刑事制裁;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2、禁止離婚不能作為懲罰重婚和妾的手段,只是名義上維持他們的關系。無論無過錯一方還是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都應作為離婚的準繩。
3、準予離婚的,應當照顧無辜一方的子女和財產利益,支持無辜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捆綁、肢體傷害、監禁、寒冷饑餓、有辱人格的待遇、心理恐嚇、性虐待等方式,對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或精神傷害、毀滅或酷刑的行為而發生的暴力和虐待。持續和頻繁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拒絕贍養需要贍養的家庭成員的行為。這種表現就是沒有經濟上的供養,沒有生活上的照顧,使受撫養人的正常生活得不到維持,甚至連生活和健康都得不到保障。近年來,由于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有所增加,甚至出現了毀容、肢解、謀殺夫妻等惡性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的情感狀況、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的事實情節。如果平時感情不好,執行上述行為頻繁、一致、不好,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好,上述行為是暫時的,情節不嚴重,應責怪糾正,重點調解解決糾紛。
三、還有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
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查明當事人有賭博、吸毒、酗酒等行為的一貫表現和事實情況。情節輕微,有真誠悔罪表現,對方能夠諒解的,應當考慮調解和解。惡習難改,家庭義務始終不履行,夫妻關系難以重建,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四、感情不和分居兩年
由于不和而分居兩年的夫妻通常可以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據。“分居”是指夫妻之間不再住在一起,不再履行相互的婚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不再經濟合作、不再生活、相互幫助等。兩年的分離表明,夫妻關系已經成為一種形式,只是名義上的。當事人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請離婚調解不成的,準予離婚。
適用此項規定,應注意通過以下幾個問題:
1、分居的原因是夫妻關系不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造成的分居,也不是夫妻不能共同生活造成的住房問題。
2、分居強調丈夫和妻子不履行其作為丈夫和妻子的職責,而不是單方面不履行其家庭義務。
3、夫妻雙方分居已滿二年,但未造成影響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或經調解制度尚有和好學生可能的,則不能同時認為已具備準予離婚的條件。
4、夫妻是否分居,分居是否持續兩年,不是當事人申請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即使沒有分居事實或分居不到兩年,也應依法準予離婚。
在就婚姻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協商的過程中,對于是否應規定這一要素以及分居期限的長短,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有些人贊成這項條文,認為這反映了夫妻已經分手,應該用作離婚的理由,而有些人則不贊成,否則,便會讓喜新厭舊的人有機會利用法律,對無辜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有人認為兩年的分居時間太短,不利于家庭關系的穩定,應改為三年或五年; 也有人認為,分居表明夫妻感情不和,沒有必要要求兩年的時間,此外,長期分居容易導致家庭惡性事件,不利于保護婦女權益,建議改為一年。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了為期兩年的多數原則。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情形
導致我國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原因進行復雜形式多樣,比如一方犯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婦女罪等罪行,嚴重影響傷害夫妻感情的。再比如一方婚后患嚴重的精神心理疾病,久治不愈,夫妻共同生活方式無法通過維持的。這些問題情形在婚姻法中難以逐一列舉,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本著社會保障離婚自由、防止輕率離婚的原則,根據婚姻法的立法工作精神和案件的具體實際情況,作出一個正確判定。
這里需要重申的是,該條規定的上述四種情形,并不是婚姻當事人起訴離婚的必要條件。在婚姻生活中,未發生上述情形,但有其他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判決準予離婚。另一方面,即使婚姻當事人之間發生上述情形,但未導致夫妻關系破裂,或者可以調解和解的,人民法院也不能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此外,該條還增加了第四款: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的,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即離開居住地失蹤滿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失蹤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布公告,搜尋失蹤人,搜尋期限為三個月。公告期間屆滿,被宣告失蹤的人的事實被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蹤,婚姻關系名存實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