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夫妻共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出資比例和登記情況不同,主要是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28日發布的《關于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答復意見》(工銀字〔1995〕303號)第五條的規定:“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時,必須以各自的財產作為注冊資本,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登記時應提交財產分割的書面證明或協議。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就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上述規定是基于2006年修改前的《公司法》不承認國有獨資公司以外的一人公司,以及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股東,要求夫妻共同設立有限公司,以不同股份和股東辦理工商登記的立法規定。
2006年修訂的《公司法》承認了自己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主體地位,夫妻之間共同進行財產保險制度已經不再是妨礙其法人人格發展存在的障礙,使夫妻對于公司的設立有了法律理論依據,因此《關于企業公司信息登記系統管理中幾個方面具體分析問題的答復意見》也相應措施予以廢除。
從上述相關立法演變過程可以明顯看出,在夫妻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公司沒有注冊登記時的股份分配工作并不是夫妻對財產的分割約定,不同于《婚姻法》規定的財產安全制度,只是我們設立一些公司的需要,滿足的是登記有關部門的要求。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出資設立目標公司或受讓股權,公司的股份雖然登記在夫或妻名下,但卻是在婚姻家庭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為學生共同財產的性質。
1、家庭代理權的保護與對善意第三人的禁反言代理制度
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關系到第三人的利益、交易安全和共有人的利益。我國婚姻法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更注重夫妻財產的靜態歸屬,而相對忽視夫妻財產的動態規范?;橐鲐敭a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問題主要通過婚姻法司法解釋來解決。為解決交易相對人與共有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夫妻之間的家庭代理權和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表見代理制度,意在保護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促進經濟交往。
2、夫或妻處分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兩種不同情形:
?。?)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ā匪痉ń忉屢坏?7(1)條規定,日常食品購買和少量共同財產的處置對共同財產的變更影響不大。夫妻有家庭事務代理權,一方有權代表另一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處分行為是雙方意思的表達。夫妻之間的相互代理權是以夫妻身份為基礎的,不需要表達。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這對共有財產而言是一種相對重大的處理決定,夫妻之間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共同對外作出決定。
未經一方同意,另一方無權作出處分,即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相互之間不具有代理權。然而,夫妻間代理權的限制很難為第三人知曉,對于信其有代理權且無過失的第三人的利益應如何保護,我國立法規定了表見代理制度。
198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1999年實施的《合同法》第四十九條則對表見代理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醒大家,《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針對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共同財產的情況,作出了類似表見代理的制度設計,規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