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結婚是需要進行登記結婚的,在登記結婚時,需要一個男女關系雙方企業提供身份證。那么,如果是在登記結婚時使用以及他人身份證信息登記結婚的,想要解除婚姻,又應該提起何種訴訟呢?那么我們接下來就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通過研究案例為您詳細分析解答。
一、妻子在他人身份證上登記結婚
1996年,廖和丁相愛,渴望結婚,但沒有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于是他們偷走了妹妹廖喜的身份證,并向丁登記結婚,領取了丁為丈夫、廖喜為妻子的結婚證。1998年,廖希儀和謝某進行了結婚登記,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證已經被妹妹用了做結婚登記。
廖希儀與廖磋商后,憑廖的身份證和謝某結婚登記,收到謝某為丈夫,廖某(梅)為妻子結婚證。這一錯誤的婚姻登記給這四人的生活帶來了諸多不便。2012年1月,謝、廖兩人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廖喜、丁兩人多次未能就離婚登記手續進行談判,因此提起訴訟。
二、應該提起什么樣的訴訟?
廖x怡為解除與丁某的婚姻,應該提起民事法律訴訟制度還是企業行政訴訟?對此,有以下兩種方式不同發展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的審查只是一種形式的審查,不對婚姻登記資料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判斷。行政訴訟中對婚姻登記合法性的審查和裁定,并不能解決婚姻關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問題。因此,本案應當是民事案件,應當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中姐妹與姐夫、姐妹與姐夫之間的關系不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也不屬于法定的可撤銷婚姻,但婚姻登記行為存在重大缺陷,應當依法確認其無效性。民事訴訟只能接受撤銷婚姻和撤銷婚姻的案件,婚姻登記機關只能強制撤銷自己的婚姻。因婚姻登記缺陷引起的婚姻無效訴訟,應當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這段婚姻有效嗎?
第二種理論觀點是正確的,理由進行如下:
1、姐妹與姐夫、姐妹與妹夫的婚姻既不無效,也不可以撤銷,姐妹作為本案原告,不得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婚姻法》第10條規定了幾種無效婚姻的情況,該條規定: 重婚、禁止在親屬關系中結婚、法定結婚年齡以下的婚前疾病未經醫學考慮不得結婚、婚后婚姻未被治愈無效。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三)》(以下簡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 “當事人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下申請解除婚姻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因此,在民事訴訟中不能通過申請廢止婚姻來尋求法律救濟。本案也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婚姻法解釋第(三)條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當事人以婚姻登記程序存在缺陷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婚姻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人民法院應當作出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效的判決。
目前,由于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與公安機關尚未大面積聯網,有時我們無法通過識別結婚雙方企業身份以及信息的真假。雖然中國婚姻登記機關已盡到了《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學習形式審查義務,但該登記行為也確因婚姻登記一方的虛假社會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利益,該登記行為發展實際教學存在一個重大瑕疵。為了環境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可以提高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婚姻登記無效。在婚姻登記方面存在一些重大瑕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及時作出確認被訴具體實施行政人員行為無效的判決。
3、財產分割、婚后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效。由于本案中的姐妹與姐夫、姐妹與姐夫之間的婚姻關系因婚姻登記的缺陷而無效,因此,姐妹與姐夫、姐妹與姐夫不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財產分割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應視為同居關系中的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法院受理共同財產的分割,即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辜者的原則,對共有財產作出判決。婚姻登記無效,兄弟姐妹、姐夫所生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其子女的撫養和繼承問題,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條和繼承法關于合法繼承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離婚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使用身份信息登記婚姻是違法的。根據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身份證屬于本人,不得使用他人的身份信息,不得將身份信息借給他人進行違法活動。公安局可以發出警告,處以罰款,如果后果嚴重,可以拘留這對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