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常常需要面臨區分,哪些債務屬于夫妻雙方共同進行債務和離婚后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分擔一些問題,經常會發生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風險發生矛盾糾紛,常常由于我們不能得到妥善公正解決而傷害僅存的親情,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學習如何界定呢?夫妻共同債務又應該就是如何分擔呢?以下是上海律師事務所對您的詳細回答。
一、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新的法律規定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對第三人共同生活的債務。
包括以下具體要點:
1、婚前一方借款企業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雙方共同管理財產,為購置這些國家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3、配偶雙方在共同生產或經營活動方面的債務,或其中一方在生產或經營活動方面的債務,其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由配偶雙方共同分擔
4、夫妻一方或者通過雙方可以治病方法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教育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撫養子女產生的債務;
6、有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所負債務
7、為支付配偶一方或雙方的教育或培訓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8、為支付進行正當必要的社會經濟交往活動費用所負的債務;
9、丈夫和妻子約定的債務作為共同債務
10、其他應當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淺析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區別
看似夫妻共同進行債務但實際情況并非夫妻共同發展使用:一人借貸兩人可以使用企業或者兩人借貸實為一人使用的債務管理責任的承擔
1、共同債務以雙方共同名義發行或者以雙方共同名義要求借入的,不論貸款是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視為共同債務。
2、貸款發放時,以一方當事人的個人名義發放,條件是所借款項用于共同生活或業務,并且只要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承認為共同債務。
3、借時一方進行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發展所用,借后確系為基礎操作人員借款的一方對于個人信息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系操作借款方的個人企業債務。
4、一方經營的貸款,由另一方自用。該筆貸款仍視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5、賭債等非法債務。
三、離婚后夫妻共同進行債務的分擔一些問題
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雙方離婚,也應當共同清償。
有三種情況: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共同發展債務的,由雙方合作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可以進行分析判決。
3、無共同財產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仍由法院判決。
配偶一方死亡的,未亡配偶應當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大家,借款是以雙方共同名義借款,說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但借款后被一方用于個人使用。沒有向債權人說明,也沒有得到債權人的認可或追認,屬于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情況。這種無權行為對債權人無效,貸款仍應認定為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