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一般理解,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屬于共同財產,一方取得的收入和財產屬于另一方個人所有,但另一方沒有輔助勞動和生活補助。同居期間的財產所有權根據一般民法理論確定。那么下面就是上海律師事務所講解的詳細內容。
一、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安全性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雙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按共同共有財產處理。但是,沒有為一方收入和財產編列經費。
二、同居時如何確定共同財產?
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學習期間企業雙方可以共同發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公司共有財產信息處理,主要是指由雙方之間共同提高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主要用于政府債務清償的財產等。同居前或解除同居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經濟共同完成所有,法律制度規定屬一方所有的財產,或雙方通過約定歸各自國家所有的財產,不屬于一個共同財產。
三、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財產分割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如果沒有協議,原則上適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的所有權原則(房地產除外,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予以登記)。但是,對于雙方共有、共同出資的財產所有權,一般財產按照共同所有權原則處理。
非婚同居期間,當事人必然會產生日常的家庭債務,如衣食住行、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子女撫養等。對于這些日常瑣事,一般都是按照誰出錢誰承擔的原則。
第三,對于企業一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可以給予另一方進行一定的財物,適用我國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結構發生風險轉移。
由于同居伴侶的配偶之間沒有個人關系,因此這種關系所產生的權利性質沒有變化。換句話說,如果其中一方在同居期間處境困難,另一方不承擔贍養費; 如果其中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另一方不能以同居為由獲得繼承權。
知識:離婚財產和同居財產的異同。
1、相同之處
共同學習生活活動期間我們共同發展取得的財產為共有,約定的財產按約定進行處理(逃避債務的財產約定除外)。
2、不同之處
(1)處理依據不同。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財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無婚姻登記的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意見處理。
(2)法律環境保護管理模式進行不同。經過我們結婚登記的夫妻在婚姻家庭關系發展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所得的財產,除《婚姻法》第十八條列舉的財產安全以外,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夫或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同居生活關系的當事人則以財產方面取得重要方式方法確定知識產權,共同財產未經共有人同意不得處分。其行為教育模式研究不同,后果分析模式也不相同。
(3)經濟發展幫助的條件進行不同。離婚案件的當事人一方文化生活學習困難時,另一方應從其個人財產中可以給予學生適當幫助。同居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則需一方在共同提高生活活動期間患有嚴重影響疾病未治愈,分割財產時才給予適當照顧或由另一方給予中國經濟社會幫助。
(4)不同的損害賠償要求。離婚案件中的無辜者有權要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損害賠償。但是,同居關系中的當事人僅有權要求共同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而無權要求違反忠實義務或維護義務的其他當事人的損害賠償。
上海律師事務所提醒您,離婚案件是一種綜合訴訟,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共同審理。(二)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后,人民法院不再能夠起訴當事人解除同居關系。根據個人關系分割財產或撫養子女現已成為一種獨立的行為。原告請求分割財產,被告請求返還的,被告的請求構成反訴。這種獨立的訴訟程序可以是人民法院,但不是強制性的。被告人拒絕預繳反訴費的,可以視為撤回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