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 馮春好、葉春華對房屋的爭議是馮小玉送給魏艷芳的還是兩人共同出資購買的?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競爭性住房,馮春好、葉春華的權利份額應該如何確定?就是風春好,葉春華的投資應該怎么認定呢?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沒錯。爭議焦點1。魏艷芳現主張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馮春浩、葉春華的出資應視為對馮小雨的贈與,而馮春浩、葉春華、馮小雨則認為爭議房屋為四人共同購買。對此,法院認為,魏艷芳主張馮春浩、葉春華出資作為贈與,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爭議房屋是馮春浩、葉春華在原房屋出售后購買的,且魏艷芳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說明馮春浩、葉春華對爭議房屋登記在馮小雨、魏艷芳名下已經知情且無異議,故現認定馮春浩。魏艷芳的上述訴訟請求,本院不予采納。
對爭議焦點2。魏燕芳僅認可馮春灝、葉春華出資438,000元,而馮春灝、葉春華則主張政府出資650,000元。對此,本院學生認為,由于對于本案當事人系家庭社會成員之間關系,對購房當時中國相關企業款項數據來源均無法發展提供一個相互進行對應、確鑿的依據,原審人民法院可以綜合分析考慮魏燕芳的買房款項管理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等,認定馮春灝、葉春華出資578,000元并據此我們確定其對系爭房屋信息享有62%的產權市場份額,該認定當屬合理,本院予以高度認可。
由此,對魏燕芳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社會支持。原審法院判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有效維持。
據此,依照《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環境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結果如下:
駁回申請上訴,維持保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700元,由上訴人魏艷芳負擔。
這是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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