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內購買了一筆大額基金,但這筆基金在伉儷仳離時髦未到期。基金到期后,女方提出要宰割本息,男方卻說購置基金的這筆錢是支屬的,不是伉儷配合財富,不同意宰割。那么,這筆錢終究屬于誰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離婚糾紛律師一起看看吧。
李先生和楊密斯成親多年,兩人育有一個女兒。日常平凡家里的資金主如果李先生在打理。2015年末,李先生想投資理財,便認購了一款代價110萬元的基金產物。起初由于家庭抵觸,李先生和楊女士感情破裂難以維系,最終雙方選擇離婚。
2017年10月,法院訊斷二人仳離。但由于其時李先生認購的基金還未到期,楊密斯請求等這筆基金到期后再主意宰割。2017年末,李先生賬戶里的這筆110萬元的基金到期了,他領走了這筆錢的本金和本錢,一共112萬余元。這時候,楊密斯提出要宰割這筆錢款,李先生不同意了。
2018年6月,楊密斯告到法院,請求依法宰割李先生認購的基金本息。楊密斯說:“日常平凡我首要擔任家里的開支,錢是由李先生保存。盡管這筆基金是他去買的,但也屬于伉儷配合財產。離婚訴訟時基金還沒到期,所以法院才沒有作出處理。現在基金到期了,理應依法分割這筆錢款。”
李先生辯駁說:“買基金的錢大部分是怙恃、弟弟和女兒的,不是伉儷配合財富。弟弟患有肉體疾病,怙恃作古時留了40萬元給我保存,要我賜顧幫襯弟弟往后生存。因為我是弟弟的監護人,他的工資、補助等也是我代收的。此外女兒工作多年的工資和她房子的租金也是交給我保管。我是拿了這些錢去買的基金。”
那么,這筆基金究竟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呢?
一審法院覺得,該基金是兩邊婚姻瓜葛存續時期獲得,李先生供應的證據并不能證實該基金并不是伉儷共同財產,遂判決雙方平分基金本息,李先生給付楊女士56萬余元。李先生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時期,李先生提交了家庭成員對怙恃遺產處置的書面解釋、女兒人為等支出交給他保存的情形解釋、弟弟的殘疾物證和街道出具的李先生以現金方式代收弟弟補助費的書面解釋等相干材料,欲證明認購基金款項中有91.85萬元來源于多名案外人,并不是他與楊女士的共同財產,主張駁回楊女士的一審訴請。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覺得,起首,本案中依據兩邊仳離訴訟的見效訊斷,110萬元的資金是在李先生的銀行賬戶內,又產生于李先生與楊密斯伉儷瓜葛存續時期,一審法院認定該筆資金是伉儷配合財富予以宰割,并沒有欠妥。其次,盡管李先生在二審時期又增補了相干資料,欲證實大部分賬戶資金來源于案外人,但不管是他與案外人之間的轉賬記載及金額、他從案外人處收取現金的解釋及其他雙方證實,都無奈與李先生購買基金的這筆款項的全部來源建立直接的聯系,李先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佐證其主張,無法證明這筆資金來源于并歸屬于案外人。再次,即使李先生所述屬實,賬戶中的各個資金來源也已經混同,應該由實際債權人基于債權性質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上海一中院遂采納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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