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約定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條款,它規定了爭議發生時爭議應當提交的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所在地。在實際操作中,管轄約定的制定對于當事人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然而,對于管轄約定的認定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它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本文上海律師將圍繞“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這一標準,探討如何進行管轄約定的認定。
一、法律條文的規定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下管轄約定的法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中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就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當將選擇的內容寫明在合同中或者以書面形式作出確認。當事人未作出選擇或者選擇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管轄約定必須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而且必須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二、案例分析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實際案例。某甲與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在合同中規定:“本合同爭議應提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仲裁解決。”后來,由于甲未按期還款,乙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甲卻認為合同中規定的管轄法院不合法,因此提出了管轄權異議。
針對這個案例,我們來分析一下。首先,管轄約定必須是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這一點是沒有問題的。其次,管轄約定所規定的地點是否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呢?在這個案例中,乙所提起的訴訟與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確實有實際聯系,因為該法院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而乙的住所也在該區域內。此外,借款合同也是在上海簽訂的,因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也是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因此,我們認為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是有效的。
三、綜合考慮的因素
上述案例只是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但在實際操作中,管轄約定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下面我們來具體探討一下。
當事人情況首先需要考慮的是當事人情況。當事人的住所地、經營場所等都是影響管轄約定的重要因素。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優先考慮離當事人較近的法院,方便當事人出庭、收集證據等。如果當事人都在同一個城市,那么應當選擇最方便、最適合的法院。
涉訴行為其次需要考慮的是涉訴行為。涉訴行為是指與合同履行相關的行為,包括簽訂合同、履行合同、違約等。在選擇管轄法院時,應當考慮涉訴行為發生的地點。比如,在一個合同中規定的爭議管轄地是北京,但是合同簽訂地是上海,合同中的行為也都在上海進行,那么選擇上海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更為合理。
合同約定最后需要考慮的是合同約定。合同約定是管轄約定的前提,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的管轄約定,那么就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管轄。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管轄法院時,應當考慮上述兩個因素,確保管轄約定符合實際情況。
綜上所述,管轄約定的認定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情況、涉訴行為和合同約定等因素,而不僅僅局限于法律條文中列舉的地點。只有通過全面的分析,才能確保管轄約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四、相關法律條文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還需要了解一些相關的法律條文,以確保管轄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管轄法院的,應當依照約定,除非約定違法、不合理或者超出管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就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選擇管轄法院的,應當將選擇的內容寫明在合同中,合同中的管轄約定應當具體、明確、完整,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爭議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解決方式。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訴訟解決方式的,應當選擇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合同約定仲裁解決爭議的,當事人應當依照約定仲裁。合同約定仲裁機構但未約定仲裁地點的,仲裁地點為仲裁機構所在地。”以上法律條文對于我們理解和運用管轄約定有著重要的指導作用,需要我們認真研讀并結合實際進行運用。
五、上海市相關法律規定
在上海市,與管轄約定相關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條:“涉及財產權益、合同權利義務等經濟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三十四條:“合同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應當依照約定解決,但不得排除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商事案件管轄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上海律師提醒大家,通過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在上海市,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這也就意味著,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管轄法院,但如果該約定違反法律規定,那么還是可以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