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今天跟金山律師一起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刑法第383條第一款規定,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挪用公款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進行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企業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發展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通過減輕經濟處罰信息或者免予刑事責任處罰,由其所在審計單位產品或者直接上級部門主管機關人員給予中國行政管理處分。
(四)個人貪污50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輕微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于以上處罰,有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對貪污罪的處罰,貪污數額進行大小是劃分以及刑罰檔次的主要技術標準,但不是一個唯一選擇標準,主要表現在,以上分析四項法定刑之間關系不是由低到高遞進的,而是企業存在一些交叉。例如,貪污10萬元通過以上的,根據中國第一項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判處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5萬元人民幣以上工作不滿10萬元的,根據世界第二項規定,可以對于判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在10—15年段就交叉了,即數額具有不同,而法定刑相同。在司法社會實踐中,必須能夠根據相關案件的主客觀情節來決定我們應當判處的刑罰的輕重。
第二,上述規定不僅規定了法定處罰,而且有特別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應當對其所在單位或以上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貪污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積極返還贓物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這種寬大處理規定是刑法特別規定中的唯一規定。 立法者的意圖顯然是通過數額與情節的結合,明確司法權威,關注罪與非罪的界限,合理地運用刑罰,具有積極意義。 然而,從立法技術角度來看,在這數百種犯罪中,只有對本罪的這種具體規定,不僅會引起人們對上述處理方法能否適用于其他犯罪的質疑,而且不利于刑法主體的統一性。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5月14日《關于辦理傳染病爆發等影響防治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侵吞防治傳染病暴發等災害的資金、財產或者挪用為人使用的,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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