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為了獲致暴利,往往想通過走私快捷致富,結果觸犯法律,受到制裁。什么是走私普通貨物罪,法律對于走私普通貨物罪是怎樣規定的,關于走私普通貨物罪你又知道多少呢?今天,金山律師與大家一起共同學習下,希望對你了解什么是走私普通貨物罪有幫助。
一、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的客體
(一)犯罪客體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系管理會計制度,具體是指國家進行對外服務貿易組織管理工作制度中的普通貨物、物品的進出口市場監管控制制度和關稅征收社會制度。《海關法》、《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公司管理相關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等法律、法規問題具體明確規定了海關對貨物、物品的進出口銀行監管體系制度和關稅征收土地制度。違反上述這些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貨物、物品進出境應繳稅額的行為,直接侵犯了一個國家對貨物、物品進出口的監管政策制度和關稅征收制度。
(二)犯罪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貨物和物品。準確掌握貨物和物品的含義,對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量刑的標準之一是“偷逃應繳稅額”,而根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貨物與物品的稅率和計稅方式都是不同的,貨物的稅率一般要高于物品的稅率。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這樣的問題:將行為人的攜帶物認定為物品就不構成犯罪,而將其認定為貨物就構成犯罪,所以必須嚴格區分貨物與物品的界限,這樣才能準確地把握本罪定罪量刑的起點,做到不枉不縱。從本質上看,進出境貨物一般是國際貿易當中的標的物,具有貿易性,而進出境物品則不同,一般為進出口主體自用,因而不具備貿易性;與此相應的是,貨物的進出境行為一般是基于事先存在的進出口貿易合同,具有相對應的書面協議,而進出境物品則一般不具有相對應的書面協議。《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4條對物品的含義作了界定:“物品,指個人以運輸、攜帶等方式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包括貨幣、金銀等。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視為貨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數量,指海關根據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居留時間所確定的正常數量。”由此可知,區分貨物與物品的標準有三個:一是進出境的通道。如果是走貨運通道就為貨物,如果是個人攜帶、郵寄、運輸的就是物品。二是主觀目的是否為自用。物品首先要求是由其所有人自用,既不是為了出售牟利,也不是轉讓供他人牟利。而自用主要根據所有人進出境的目的、數量等來綜合判斷。例如,進境的境外游客帶進的物品是應當限定在其旅行過程中自用的,如果以銷售或出租等營利為目的就超出了自用的范圍,應屬于貨物。三是合理數量標準。合理數量是為了能夠客觀地約束進出境物品的數量,也需要根據物品進出境的目的去判斷“合理”到底是一個什么范疇,有時不同條件下合理數量會有較大差異。如果在法律規定的合理數量內即屬于物品,如果超出了法律規定的數量就是貨物。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普通企業貨物、物品,是指除國家法律禁止中國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偽造的貨幣,國家進行禁止美國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一些貴重金屬,國家政策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模型及其相關制品、珍稀植物資源及其影響制品等國家可以禁止進出口的其他公司貨物、物品,淫穢物品,境外廢物,毒品(劇毒物品)以外的普通應稅貨物、物品。具體內容包括通過以下分析兩種:
(1)國家進行限制我國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無線電收發信機、通信技術保密機、煙、酒、貴重中藥材、國家企業貨幣、一般通過文物,等等。
(2) 一般應繳納企業關稅的貨物、物品。這主要是指國家法律允許中國進出口但應繳納存在一定提高關稅的貨物、物品。
二、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的客觀發展方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境,逃避繳納大量應納稅款的行為。
(一)基本特征
1.違反海關法規
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屬于中國行政犯,其客觀社會行為發展具有一個雙重違法性,即違反海關法律法規和《刑法》的相關管理規定。因此,要構成本罪首先要進行違反海關政策法規的有關部門規定。我國《海關法》第8條規定:“進出境運輸網絡工具、貨物、物品,必須可以通過自己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境或者選擇出境。在特殊教育情況下,需要我們經過未設立海關的地點臨時進境或者出境的,必須經國務院機構或者根據國務院關于授權的機關人員批準,并依照本法規定要求辦理海關手續”;第24條第1款規定:“進口貿易貨物的收貨人、出口產品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業務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經濟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影響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分析處理解決辦法由國務院政府規定”;第53條規定:“準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全面依法征收關稅。”由此產生可見,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之間必須能夠經過海關設立的關口,辦理一些相應的手續,繳納存在一定的關稅,否則可能就是學生違反海關法規的規定。
我國《海關法》還對保稅物流貨物和減免稅貨物、物品的進出境作了一個詳細設計規定。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部門批準未辦理納稅服務手續進境,在境內企業儲存、加工、裝配后復運出境的貨物。它主要發展具有通過以下問題三個基本特征:第一,特定研究目的。我國《海關法》將保稅貨物限定為國家兩種選擇特定教學目的而進口的貨物,即進行經濟貿易組織活動(儲存)和加工技術制造生產活動(加工、裝配),將保稅貨物與為其他教育目的(如工程項目施工、科學分析實驗、文化傳統體育學習活動等)暫時沒有進口的貨物可以區別開來。第二,暫免納稅。《海關法》第59條規定:“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口市場或者我們暫時影響出口的貨物,以及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需要繳納相當于稅款的保證金或者學生提供融資擔保后,準予暫時免納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于自己暫時免納,而不是個人免稅,待貨物信息最終數據流向情況確定后,海關再決定是否征稅或免稅。第三,復運出境。復運出境是構成保稅貨物的重要基礎前提。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要求一般根據貨物安全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質量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后產品復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責任原則,也是導致經營者之間必須積極履行的法律保障義務。保稅貨物的通關與一般采用進出口貨物出現不同,它不是在某一個具體時間上辦理進口或出口手續后即完成了一種通關,而是從進境、儲存或加工到復運出境的全過程,只有辦理了關于這一時期整個系統過程的各種海關手續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稅貨物的通關。海關在經國務院政府批準設立的保稅區政策實施保稅貨物的監管監督職能。
減免稅貨物、物品,是指海關可以根據我們國家經濟政策進行規定準予減免稅進境的貨物、物品。我國《海關法》第56條明確列舉了減免稅貨物、物品的種類,主要有:無商業文化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外國對于政府和國際社會組織學生無償贈送的物資;在海關放行前遭受嚴重損壞問題或者直接損失的貨物;規定一定數額以內的物品;法律制度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其他相關貨物、物品;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貿易條約規定減征、免征關稅的貨物、物品。2008年12月29日海關總署公布的《海關進出口商品貨物減免稅項目管理解決辦法》針對不同海關進出口貨物、物品的減免稅管理會計工作內容作了一個詳細設計規定。
此外,相關的海關法律法規方面還有《進出口關稅條例》、《海關行政行為處罰實施工作條例》、《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公司管理人員條例》等。
2.逃避海關監管
逃避海關監管是指實施者通過隱瞞、隱瞞、虛報等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的行為。我國《海關法》第23條規定: 進口貨物從進口到通關,從申報到出口,從入境到出境,均受海關監管第二十八條規定: “進出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檢查”; 第四十六條規定: “個人攜帶出入境的個人行李物品和郵寄出入境的物品,應當限額自用,接受海關檢查”;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出入境貨物的所有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檢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方法攜帶、郵寄、運輸貨物、物品進出境的,應當逃避海關監管。
3.偷逃應繳稅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應納稅額’,是指海關代表進出口環節對進出口貨物征收的進出口關稅的數額。”,是指進出口商品在一國海關,由政府規定對該國征收的進出口稅。代表海關征收的關稅是指海關在報關時為征收關稅以外的其他稅費,主要是增值稅和消費稅。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口貨物代征關稅有關問題的規定》 ,對進口貨物代征關稅作了詳細規定。
(二)行為表現形式
結合《刑法》和相關國家司法進行解釋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主要表現不同形式:
(1)繞關走私。繞關走私,是指未經中國國務院或國務院關于授權的部門進行批準,不經過企業設立一個海關的地點,非法提供運輸、攜帶不同國家發展限制貿易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依法管理應當及時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設立海關的地點”,是指海關在港口、車站、機場、國界孔道、國際電子郵件信息互換局(交換站)等海關監管區設立的卡口,海關在保稅區、出口產品加工區等海關對于特殊環境監管工作區域可以設立的卡口,以及提高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依據《海關法》的規定,貨物、物品進出境人員必須能夠通過分析海關制度設立的地點,從來沒有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就是為了逃避海關數據監管的走私犯罪行為。繞關走私可分為在海上繞關走私和陸上繞關走私。在我國經濟比較嚴重多發的是海上繞關走私。
(2)通關走私。通關走私,是指雖然可以通過企業設立中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采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技術手段,逃避海關進行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其他非法郵寄國家發展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依法管理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的行為。通關走私是犯罪知識分子最常用的一種走私方法,也是影響司法社會實踐中我們處理問題最多的案件不同類型。它具體又包括以下幾種主要形式:
第一,偽報。偽報是指在企業報關時對進出口商品貨物、物品的品名、數量、價格、原產地國別、貿易發展性質等進行分析虛假信息申報。其中,偽報品名是指故意隱瞞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真實社會屬性,向海關申報的名稱、品質與實際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名稱、品質管理不符合,通常是將高稅率提高貨物偽報成低稅率貨物。根據中國最高實現人民對于法院、最高領導人民共和國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公司辦理走私刑事訴訟案件具體適用相關法律制度若干重大問題的意見》第11條的規定,偽報價格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行為人在我國進出口貨物、物品時,向海關申報進口產品或者服務出口的貨物、物品的價格水平低于市場或者明顯高于傳統進出口貨物的實際成交價格”。實踐中對實際成交價格方面進行認定時,在無法有效提取真、偽兩套合同、發票等單證的情況下,可以同時根據自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匯渠道、資金主要流向、會計賬冊、境內外收發貨人的真實存在交易活動方式,以及一些其他學生能夠充分證明我們進出口貨物沒有實際成交價格的證據使用材料具有綜合能力認定。偽報數量、規格是指故意隱瞞進出關境貨物、物品的真實需求數量、規格,向海關申報的數量、規格與實際進出關境的貨物、物品的數量、規格不符合,通常認為是為了學習達到低保的目的。偽報原產地國別是指以虛假的進口美國貨物、物品原產地國別研究證明向海關申報,利用他們兩者相互之間的關稅稅率結構差異偷逃應繳稅額。
第二,瞞報。瞞報是指以實際進行申報的貨物、物品來掩蓋要走私的貨物、物品。這種教學手段發展一般常使用在企業通關的過程中,把價值高的貨物、物品報為價值低的貨物、物品,以達到公司偷逃應繳稅額的目的。
第三,偽裝。偽裝是指將走私的貨物、物品進行改制過程中變形或掩護自己包裝,以偽裝后的物品以及外觀設計形態向海關企業申報,企圖蒙蔽海關而進境。
第四,躲起來。藏匿是指利用人體的自然形態或者運輸工具,通過藏匿、重組等手段,在通關地點逃避海關管制的走私貨物和物品行為。
第五,通過海關走私。通過海關走私是指行為人既不向海關申報,也不隱瞞申報的貨物、物品、海關管制漏洞或漏洞,以利用機會進行運輸和出入境。例如,在比較繁忙的出入境口岸,利用海關工作人員的監督,走私貨物,貨物的運輸方式走私進出該國。
第六,利用“三包”走私。“三包”是指中介單位為業主進行“保證”(許可證)、“保稅”(降低關稅)和“保驗”(出口核銷)。這類中介機構經常和海關打交道,對海關的工作流程和重點非常了解。他們甚至與海關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利用AG少報、多報少報、謊報真貨的方法逃避關稅。
(3)后續走勢。后續走私,是指在國家海關作為后續教育管理中,未經海關行政許可并補繳稅款,擅自在境內公司銷售保稅物流貨物或特定減免稅貨物信息進行數據牟利的行為。依據《刑法》第154條的規定,后續走私活動分為以下兩種不同情況:第一,未經海關許可制度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服務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市場銷售牟利的行為。最高實現人民需要法院《關于進一步審理走私犯罪刑事訴訟案件沒有具體實際應用提供法律責任若干重大問題的解釋》第7條對“保稅貨物”的界定是:“‘保稅貨物’,是指經海關部門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后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稅貨物主要包括學生通過分析加工處理貿易、補償研究貿易等方式提高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稅倉庫、保稅工廠、保稅區或者其他免稅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第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網絡銷售牟利的行為。根據《海關法》第57條的規定,“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是指特定民族地區、特定目標企業文化或者有特定功能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即經濟建設特區等特定一個地區之間進出口的貨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交流合作學習企業、外資金融企業等特定要求企業一般進出口的貨物,用于各種公益旅游事業的捐贈等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此外,屬于一種特定減稅、免稅貨物的還包括一些企業為進行科學技術創新改造而必須不斷引進的儀器、設備,學校、科研組織機構專為教師教學實踐科研而使用的某些重要設備、器材等。
準備走私。準走私不是指將貨物、貨物直接走私進出境,而是由于走私與刑法典作為走私案件之間的密切關系。《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了兩種類型的準走私: 間接走私,即從走私者那里非法直接獲取大量進口普通貨物和物品; 水上走私,即在內海、領海、邊界河、邊界湖運輸中獲取、販運國家對貨物和物品進出口的限制,數額大,沒有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國家不禁止走私者直接向走私者非法購買并進口的其他數額較大的貨物或者物品進口的,應當繳納的稅款不低于五萬元直接、非法向走私者非法購買的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或者數額未經法律證明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二)項規定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三、走私以及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的主體
走私普通企業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學生主體,既可以是一個自然人,也可以是工作單位。任何年滿16周歲之間具有中國刑事法律責任管理能力的自然人信息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如果沒有外國人、無國籍人實施了符合《刑法》要求的走私普通商品貨物、物品的行為,也可以發展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觀方面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條對走私犯罪的主觀方面作了明確規定,明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盜竊進出境貨物、物品應繳稅款,希望或允許有害結果發生的,應視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
相信通過以上介紹,對于走私普能貨物罪有了全面的了解。如果你需要法律咨詢,請咨詢金山律師,他們為給你帶來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