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經濟糾紛律師講述典型案例
2003年11月6日,某生物技術公司(以下簡稱“生物技術公司”)與某信托公司(以下簡船“信托公司”)簽訂了一份委托貸款協議。協議約定:生物技術公司委托信托公司將100萬元負給某物資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月息12%%,期限12個月,生物技術公司支付給信托公司手續費2%。同日,信托公司與物資公司簽訂了貸款協議,協議約定:信托公司向物資公司發放委托貸款100萬元,期限12個月,月息12%e,每3個月付息一次,貸款用途為購進原材料,專款專用,物資公司如果沒有按照指定用途使用貸款而挪作他用,信托公司有權終止貸款合同,并限期收回物資公司所欠的貸款本息。某貿易公司(以下簡稱“貿易公司”)為物資公司提供擔保貿易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萬元,但其向信托公司提供的資產平衡表中記載的總資產為1000萬元,信托公司未經嚴格審查就同意其為物責公司提供擔保。上述協議簽訂后第三天,信托公司依的向物資公司給付貸款100萬元。
2004年2月,生物技術公司發現物資公司情況異常,其法定代表人不知去向,有逃避債務的跡象,故向信托公司致函說明情況,并要求信托公司提前收回貸款。收到生物技術公司的函件后,信托公司對物資公司情況并未進行核實和采取應急措施,而是向生物技術公司提交了擔保人貿易公司的虛假的資產平衡表。
貸款到期后,物資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蹤,公司喪失償債能力,保證人貿易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生物技術公司的貨款無法收回。
生物技術公司于是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信托公司償還貸款。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委托貸款中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問題。
委托貸款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的金融機構借款給用款人,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對象、用途、期限、利率等以自己的名義代理發放貸款并監督使用、協助收回貸款,受托人只向委托人收取手續費,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從上述概念不難看出,在委托貸款關系中,原則上,金融機構僅負責監督借款人履行還款的義務和辦理還款手續,沒有追討的義務。同時,無論委托人是否收到貸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委托人無權要求受托人代為墊款。但是,例外的情況是,如果委托人沒有認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督貸款使用情況,收回貸款,對造成貸款流失有過錯的,則應當根據其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對于貸款流失,生物技術公司和信托公司都有過錯。
生物技術公司的過錯在于:物資公司的資信狀況不好,生物技術公司沒有認真審查,在選擇貸款對象時是有過錯的。
信托公司的過錯在于:在與物資公司簽訂貸款合同時,對于擔保人貿易公司的資信情況未進行審查,導致最終擔保人沒有起到應有的擔保作用;貸款放出后,沒有對貸款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在生物技術公司提示物資公司可能不能還款時,不僅沒有采取應急措施,反而向生物技術公司提供了擔保人貿易公司的虛假資產平衡表,導致最終貸款全部流失。如果簽訂合同后,信托公司認真履行合同約定,監督物資公司是否用貸款購進原材料、專款專用,檢查貸款效果,貸款就不會在短期內全部流失。當物資公司情況發生異常,有逃避債務的跡象時,信托公司如果積極采取措施,此時物資公司還在,擔保人貿易公司也還沒有被吊銷營業執照,有這兩個公司的資產償還貸款,貸款也不會全部流失。但實際的情況是,信托公司不僅沒有積極采取措施,反而向生物技術公司提供了擔保人貿易公司的虛假資產平衡表,客觀上起到了誤導作用,使生物技術公司誤認為即使物資公司不能償還貸款,擔保人貿易公司的資產也足以代為償還該筆貸款,導致最終延誤時機,貸款全部流失。
比較二者的過錯,在導致貸款流失的過程中,信托公司的過錯更大,因此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生物技術公司應當承擔次要責任,其責任的承擔可按照4:6的比例進行分擔,由生物技術公司承擔40%的責任,信托公司承擔6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