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因聚眾斗毆被公安局依法拘留。王的妻子發現了當局領導的司機江,江要求幫忙安排關系,以達到王被判緩刑或免除處罰的目的。江先生提議給20萬元人民幣來安排關系,最壞的結果是試用期。王的妻子給了蔣20萬元。上海律師咨詢網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情況。
但江某并沒有為王某的“管理”關系事宜,后王某被判處3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事件發生后,檢方以詐騙罪起訴,江某的辯護律師辯稱,金錢是經營關系,應構成介紹賄賂罪。法院審理后認為,江在收受20萬元后沒有向王交付任何財產,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挪用他人財物“安排事情”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欺騙行為人,將財產委托給自己轉讓,但行為人不打算引入“安排”關系,表明行為人從主觀上就有意通過欺騙手段占有他人財產。
正如一些學者指出的:“在欺詐性非法理由交付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實施欺詐行為的人,受害人不會處分財產,因為欺詐行為發生在受害人非法理由交付之前,所以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是由實施欺詐行為的人造成的,這表明實施欺詐行為的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欺詐罪當然成立。”
不交出虛假聲稱已交出的財產。行為人取得受托人財產后,為了受托人的利益而與受托人聯系,但沒有將受賄款轉移給“行賄人”。有兩種情況,一是未能找到“受賄人”,被委托人所謀取的利益沒有實現,財產沒有轉讓,而是虛假聲稱曾被用于行賄。
某甲的弟弟因犯罪而被檢察監督機關起訴至人民法院,某甲打聽到一個遠房親戚某丙關系多,便托某丙為其弟弟找人,并給其1萬元主要用于給法官進行送禮。某丙未能及時找到自己熟人,某甲的弟弟依法被定罪量刑。
某甲認為某丙沒有辦成事,向其索回用于通過送禮的1萬元,但某丙謊稱公司已經成為送禮用掉了而拒絕返還。某甲以侵占罪將某丙告上法院。法院關于審理建設過程中,存在著以下兩種不同意見,一種社會意見的人認為,某甲是不法行為給付,某丙沒有要求返還農村義務,該1萬元以上屬于網絡犯罪之物,應當積極予以沒收。
另一種表達意見我們認為,某丙將某甲委托轉交的財物或者非法利益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應構成侵占罪。法院系統采納了第一種觀點意見,做出了某甲交予某丙用于人員行賄的1萬元,不負有返還的義務。也就是說,受托人此時學生既不可能構成主義犯罪,也不具有財產的返還責任義務。
二是受托人可以利用社會關系管理實現了請托人的利益,但該款項并沒有按照約定轉交給我們國家發展工作進行人員,卻對委托人謊稱已經轉交。
例如,一些觀點以律師要求客戶支付“管理費”作為分析的例子。一名律師以收受委托人財產的名義將財產轉讓給負責辦案的法官需要“管理”,但實際上并沒有轉讓財產,這一案件的結果也是由當事人的處理方式來確定行為的性質如何確定的。
對于這一觀點認為,如果行賄人要“介紹行賄人”財產,介紹人并沒有將財產交給“受賄人”,而是交給自己所有,并與自己的“受賄人”個人關系來幫助行賄人辦事。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不是故意介紹賄賂,而是為了占有“賄賂”,但行為人也不是故意欺騙,而是為了幫助受賄者達到目的,行為人不構成介紹賄賂罪,而構成貪污罪。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受托人有義務歸還財產。
我認為上述判斷和分析是不可取的。在形式上,受托人將財產交付給受托人是主動地和“自愿的”。受托人取得財產后,根據受托人的意愿與受托人聯系,甚至實現受托人所尋求的利益,但委托人并不是簡單地將財產交給行為人保管,而是需要將財產(處罰)轉移給“受賄人”,而不是受托人本人。雖然財產在轉讓前看似“合法持有”。
但如果該人不將財產轉讓給“受賄者”,財產的處理仍然由委托人決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受托人的意愿行事,受托人的虛擬財產已經轉讓給“受賄者”,受托人失去了相應的處置權,行為人的“合法占有”就會變成“非法占有”,這應該是一種欺詐手段。
上海律師咨詢網認為,“多收少送”占領部分款子。行為人從委托人處獲得款物后,只將此中一部分用于賄賂,另外一部分占為己有。對此,虛報部分能否構成詐騙罪,司法處理不一。通常在認定為介紹賄賂后,不再作另外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