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遷后會有訴訟時效,其間我們可以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那么,房子拆了之后怎么辦?這是一些被拆遷人遇到的問題,嘉定律師會給你介紹。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相關管理部門告知了你起訴訟期限,而且被拆遷人也知道,那么我們就從中國這個問題時候算起,其起訴期限為6個月,被拆遷人就必須要在這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錯過這個時間期限,維權就會產生非常重要困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人民中華民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行政部門的內容的,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之日起計算起訴期限。對房地產自制定之日起二十年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另一具體行政行為自制定之日起五年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另外,被拆遷人也要注意行政復議的期限。對不合理、不公平的補償或者違法拆遷,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因淮南市西城區春季舊城改造工程,需要拆遷耿位于淮南市謝家集區大橋村46號樓252室的產權房及其附屬物。協議簽訂后,耿在協議簽訂后7日內將其房屋交由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拆遷。但到目前為止,土地儲備中心尚未按照協議對耿進行安置補償。
耿與土地儲備中心達成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且卷內有收據、中國工商銀行存款憑條、選房確認單、拆遷通知書為證。
因此,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耿將約定的房屋交付給土地儲備中心進行拆遷,并支付了安置房價款。但到目前為止,土地儲備中心未能按照協議交付安置的房屋。因此,耿有理由要求土地儲備中心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物進行查處,對未登記建筑物進行中華民國處理。
房屋被公告征收后能否認定為違法?從上述規定可知,違法建筑的認定應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完成,避免出現 "以拆促拆 "的情況。但在實踐中,對違法建設的查處,在征收拆遷的任何一個階段都有可能追加。
律師提醒被征收人對拆遷決定及時復議或提起訴訟,以免錯過訴訟期限,房屋被列為違章建筑,面臨違章建筑和不予賠償的后果。
評價組織的選擇關系到最終評價結果是否合理,評價過程是否公正。那么如何選擇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呢?是政府授權的嗎?這是很多人都有的問題。
首先,必須明確評估機構的選擇必須經過移民協商。如果不是被遷移人員選定的,而是由政府部門指定的,則評估機構無權進行征收評估。
在選定評估研究機構時可以通過采取聽證會的方式方法進行“推舉式”的選定。拆遷工作部門人員應當積極組織學生召開由被拆遷人代表、估價機構、拆遷成本管理相關部門重要組成的聽證會,主動推舉合適的估價機構供被拆遷人參考,如被拆遷人代表無反對意見的,即為我們確定。
如被拆遷人代表半數以上持反對學習態度的,可另行推舉估價機構,再次征求被拆遷人代表的意見。當意見以及無法有效達成目標一致時,可以由房屋征收不同部門內部組織被征收人按照中國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沒有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教育方式已經確定。
同時,嘉定律師提醒大家,房屋拆遷部門應當在房屋鑒定機構選擇的活動中,向被拆遷人公布具有相應資格等級的房屋鑒定機構,公布的內容包括房屋拆遷鑒定資格證書、有效營業執照、房屋鑒定人員個人房屋鑒定資格證書、鑒定機構名稱和技術質量、房屋拆遷鑒定報告標準化樣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