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商品房涌現,開發商的騷操縱就沒有斷過。爛尾、過期……總之,讓“打工人”通常想起都心累不已。前不久邱密斯就遭受開發商過期,她請求信息地下,效果被告訴:不存在。邱密斯覺得很離譜,住建局作為開發商主管部門,盡管沒有責任讓開發商定時交房,但是有責任來確認清楚為什么不交房。這個都辦不到的話,要他們干嗎?我們來看看具體發生了什么?嘉定律師為您講講有關的內容。
一、案件詳情
邱密斯花了大價格購買了一套屋子,條約簽訂以后就根據商定支付了購房款,本認為能夠順遂拿房沒想到開發商過期交房了,而且曾經過期了20多個月。為了弄清楚是什么緣故緣由,邱密斯向房管局請求地下如下當局信息:屋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設立及收支明細情況。緊接著房管局告訴邱女士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
邱女士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商品房預售資金負有監管職責,應該履行該監管信息公開的義務,而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的行為是違法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于是找到律師,開始了維權路。
二、庭審過程
住建局辯稱:本人不應該作為原告,邱密斯向房管局請求信息地下,沒有失掉想要的回復,怎樣本人就成為了原告?其次,本人也沒有保管或許制造邱密斯請求的信息地下內容,本人確鑿對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負有職責。
但是需要開發商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在我處備案,而資金監管賬戶是房地產開發單位與銀行及工程監理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后設立,自己未保存或制作邱女士申請的資金監管賬戶及收支明細。請求法院駁回邱女士的訴訟請求。
狀師覺得:根據《信息地下條例》第三十七條,邱密斯請求的“屋宇預售資金羈系賬戶的設立及進出明細”等信息,是原告基于行政治理本能機能所需構成的信息,不屬該條劃定的局限。房管局是原告下屬的事業單位,并不具有法定的行政職能,也不具備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政府信息公開職責依法應該由被告承擔,房管局所作答復的法律后果也應該由被告承受。所以住建局適合為被告。
此外法院覺得:經由過程庭審,能夠確認原告在執行羈系職責中確鑿采集結案涉屋宇預售資金的賬戶,該賬戶信息屬于當局信息地下的局限;對原告沒有保管該預售資金賬戶的進出明細被告則予以認可。
據此,原告應該對邱女士申請的政府信息作區分處理,向邱女士公開其保存的監管賬戶信息。被告下屬房管局沒有作區分,直接回復“未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未向原告公開部分應公開的信息,違反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綜上,判決如下:
1、撤銷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信息地下回覆書》。
2、判令原告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本訊斷見效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邱密斯地下房屋預售資金的監管賬戶信息。
三、律師提醒
最初狀師仍是想在這里奉告大家:當開發商延期交房,作為購房者該怎樣維權呢?
起首弄清過期緣故緣由。假如是因為開發商本人的緣故緣由,并吻合條約條目商定的時候,購房者能夠請求開發商負擔響應義務。假如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災害、政策調整、法律變更、買房人自己的原因等,開發商的責任可相應地減輕或免除。
其次按合同約定索賠或退房。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里都對逾期交房有規定,包括時間和違約金,逾期超過一定天數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開發商不同意可到法院提起訴訟。
業主應該請求開發商供應確認交樓時候告訴函等;保留好與開發商經由過程短信、微信或其他書面形式溝通證據;取得開發商的對外聯系方式,保持跟開發商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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