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來,筆者接觸了一些勞動案件,在處理一些勞動案件的過程中,由于一些新的情況,會出現新的一審請求權,但勞動爭議的特殊性,勞動仲裁程序前的要求意味著,在一審審理過程中,會出現新的請求權,但還是要單獨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嘉定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
雖然這樣可以在審判層面上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但是在另一個層面上,是當事人、律師和法院資源的浪費和無效率,以及對同一案件審理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系統整理,更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一審共同審理新訴訟請求的權益,二審有底線。
筆者在辦理勞動爭議類案件中,擔任過原告方代理人,也擔任過被告方代理人,在這兩種身份下,均遇到過原告在一審中新增訴訟請求的情況,很多時候都是一項很小的訴求,也要重新再去向仲裁委仲裁,這一點十分不人性化。
比如在企業代理有限公司發展作為被告的某案件中,原告在一審中新增了一項重要訴訟服務請求,一審人民法院以未經仲裁前置而未予處理,二審同樣也是維持。于是該名原告又以針對該新增用戶請求申請仲裁,又開始了新一輪的仲裁、一審及二審,對于原告一般來說,他本身的時間管理成本不斷增加,精力耗費我們更多。
對于一些被告來說,其又需要教師重新教育支出一筆律師費,且與員工工作之間的糾紛發生時間能夠延長,雙方國家之間更存有一股怨氣。對于我國法院系統來說,兩個案子本來分析可以由同一個法官一同審理,其對案件有個清晰的認知和把握,現在還是因為沒有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拆分為了實現兩個案子,新的訴求由另一個法官問題進行關于審理。
該新案子事實的前因后果仍舊與前一個案子有密切關系聯系,這名法官仍然選擇需要進一步了解前案的案件事實。雖然這些訴求可分,但事實不可分,要求新增的訴求也需要使用經過生產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這是成為一種雙輸。
在筆者通過代理原告的案件中也同樣我們遇到過這種發展情況,原先是追索加班費等勞動工作報酬,但官司的進程中,公司將我方當事人進行違法解雇,于是中國新增了經濟環境賠償金的訴訟服務請求。原本就是可以在該案中一并提出該訴求,一同審理。
但由于我國勞動教育仲裁前置學習程序,經濟賠償金案另行申請仲裁,且到了一審起訴一個階段,被法院應當告知需由其下的派出法庭受理,于是他們兩個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審理,后案仍以前案事實為學生基礎,對法院、當事人一般來說這都要求不是為了一種選擇最優解。
確實,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是有必要的,但對于已經過仲裁,案子仍需要法院審理的情形下,可以將新增的訴訟請求在一審中一并審理,既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也便利當事人。
嘉定律師認為,勞動仲裁前置本意是先行解決一部分爭端,為法院減輕壓力,同樣也給了勞動者多一層的審級利益保護,但一味地將遵循勞動仲裁前置,而不考慮實際情況,私以為是一種低效的運行模式,僵化了司法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