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鄭坑村開始拆遷補償款遲遲未發放到位,村民許月田多次與村支書劉繼法發生爭執,并多次到相關部門舉報劉繼法有貪污公款、套取國家資金等行為,為了報復許月田的持續舉報行為,劉繼法曾多次安排人員“教訓”許月田。隨著二人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劉繼法做出了雇兇駕車撞擊許月田的極端報復行徑,導致許月田當場死亡。和嘉定律師具體了解一下吧!
這是一場因村里扣著征地拆遷補償款不發、損害村民合法權益而產生的悲劇!
村委會或者村干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扮演著怎樣的角色?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 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也就是說,征收集體土地的批準機關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
另外,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由此可見,村委會既不是征收集體土地的批準機關,也不是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工作的權力主體。換句話說,村委會及村干部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只是扮演一個按規定、照方案執行的角色,并沒有那么大的權力。
所以,村委會或者村干部沒有權力擅自扣著我們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款,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協議約定去發放。如果他們態度強橫,扣著不發,我們被征地農民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把自己應得的補償款拿到手。
村委會有權截留征地拆遷補償款嗎?
雇兇殺人案中,該村里扣著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款,打的是村里有權截留補償款的旗幟。
那么,村委會有權截留拆遷戶的征地補償款嗎?
我們都知道,征地補償款是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村民住宅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組成的。其中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是屬于被征地農民個人的,要按照法律規定發放給個人;土地補償費是屬于村集體的。
村委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處理村集體公共管理事項,為了村內的公共建設或者公益用途,可以截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補償費。但是,具體截留多少比例,不是村委會說了算,更不是村干部說了算。
對于村委會具體可以截留多少比例的土地補償費,全國沒有統一的規定,都是各省級政府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自行制定分配辦法,實踐中一般是10%-30%。
此外,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補償款使用、分配方案的事項,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才可辦理;而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也就是說,村委會截留土地補償費,不能村干部關起門來自己決定,要經過村民會議公開進行。
在本案中,村支書劉繼法擅自扣著許月田等村民的補償款不發放顯然是于法有違的,或許真如許月田所舉報的那般,存在貪污、套取國家資金等行為,這需要相關部門的進一步調查、確認了。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及村干部常常“拿著雞毛當令箭”,不按照法律規定實施征收活動,侵犯村民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嘉定律師建議廣大村民要及時咨詢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