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同意共有房屋怎么辦?大多數繼承案件主要是關于財產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繼承人不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下面請看嘉定區律師的詳細解答。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除非有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在遺產繼承案件中,雖然法律規定繼承人之間的繼承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不是必然平均分,而且還可能存在遺囑繼承的情況。所以,法律上在處理遺產房屋繼承時,需要在份額不明的情況下確定遺產房屋的分割方式,在份額不明的前提下,是不可能通過占有份額比例的方式確定分割的方式。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條的規定,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也就是說,共有房屋的分割方式可以是原物分割、折價補償、變價分割三種法定分割方法,如何選擇分割方法因案而異,總體上應以保證公平、兼顧各方利益為原則。
舉一個簡單的案例。原被告為兄妹關系,雙方共同繼承父母的一套房子,父母沒有遺囑,父母生前原告長期和父母在這里居住,原告沒有其他的住房,房屋評估價值為500萬元,該房屋所處地理位置較好,雙方都主張房屋歸自己所有,可以給對方折價款。原告主張同意以不高于評估價500萬的房屋價值給被告相應折價款,被告認為評估價值偏低,同意以不高于560萬的房屋價值給原告折價款,原告不同意,堅持要房,雙方因此達不成共識。這種情況下,出于對雙方利益的均衡保護,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按照560萬的房屋價值向被告支付折價款,這種處理分割方式比較妥當。在遺產繼承案件中,遺產房屋的繼承分割應以方便生產和生活、便于執行為基礎,力求公平,充分發揮共有物的經濟效益,最大程度滿足各方的利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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