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郵政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今天嘉定律師跟大家詳細講解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歡迎閱讀。
《最高國民檢察院、公安部對于公安組織統領的刑事案件備案追訴規范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號)(節錄)
第四十五條[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案(刑法第三百零四條)]郵政事情職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延誤高校錄取通知書或許其余重要郵件投遞,致使他人失去高校錄取資格或者造成其他無法挽回的重大損失的;
(三)嚴重侵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余以致大眾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是指郵政事情職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侵占的客體是國家的郵政治理秩序。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侵占的對象是郵件。依據我國郵政法的規定,郵件,是指經由過程郵政企業寄遞的函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關照、報刊等。郵件又分尋常郵件和給據郵件。尋常郵件,是指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不出具收條,投遞時不請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給據郵件,是指登記函件、郵包、保價郵件等由B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在收寄時出具收據,投遞時要求收件人簽收的郵件。所謂“信件”是指信函和明信片。它是用以向特定的人傳達意思的一種文書。
(二)客觀要件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郵政事情職員嚴重不負責任,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所謂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郵政事情職員違抗國家法令賦予其的職責和責任,情節嚴重的行動。根據《郵政法》第6條、第20條的規定,郵政企業應該為用戶供應敏捷、正確、平安、便利的郵政營業;郵政企業寄遞郵件,應該吻合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寄遞時限和服務規范。郵政工作人員不履行其職責,不遵守上述規定,即為不負責任的表現。如果行為人出于泄憤、報復而故意延誤投遞郵件,也是郵政工作人員對其職責不負責任的表現,至于何謂嚴重,則應主要結合其造成的危害后果來認定。
延誤投遞郵件,是指郵政事情職員對應該按期投遞的郵件,有條件投遞而故意遲延、遲誤郵件的散發、遞送,不根據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投交郵件。至于延誤時候的長短,法令沒有規定,只需行為人沒有按規定時候投遞郵件的,即屬延誤。假如行為人盡管沒有實時、迅速地投遞郵件,但并無超越規定所同意的克日,縱然客觀上造成重大損失的,也不組成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發生延誤投遞的時間可以是在分揀投遞、押送、收發等任何一個環節中。這里的“延誤”不同于隱匿不報的情形。前者是投遞但超出規定的時間,后者則是直接加以藏匿而不投遞。如果行為人故意隱匿不報的,則構成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屬于不作為犯,即行為人有條件、有責任將郵件按時投送而故意延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遭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延誤投遞郵件的,不構成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延誤投遞郵件的行動發生了使大眾財富、國家和國民好處遭遇重大損失的效果的,成犯法。僅有延誤投遞的行為而沒有發生重大損失的結果,不成立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而且,行延誤投遞郵件的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三)主體要件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郵電事情職員。即國家郵電部分的干部、業務職員、分揀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非郵電事情人員或雖屬在郵電部門工作但不見、電報接觸的人員,則不能成為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客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客觀上嚴重不負責任,拒不辦理依法應該辦理的由B政營業,故意延誤投遞郵件。行為人實行這類行動的念頭和目標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泄憤報復,有的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等等。不論其出自何種動機和目的,對構成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沒有影響。如果行為人延誤投遞郵件是因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原因,則不構成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
【處罰】
犯故意延誤投遞郵件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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