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下面請看嘉定律師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非法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被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主要區別是:
(2)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客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因此,必須認定本罪違反了《集會、游行、示威法》和《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細則》;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正常秩序,不以違反一定法律為前提。
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客觀方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表現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進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構成不同。 集會、游行、示威,是有組織、有固定人數的社會活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可以隨時增減,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除外。
(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攻擊國家機關,使國家機關的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將該罪與一般情況下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區分開來并不難:(1)行為不同。 本罪的犯罪范圍廣泛,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居民身上。 (2)行為不同。 犯罪可以采取暴力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形式,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只能采取暴力形式。 但是,在國家機關附近可能發生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視作案人采取的手段而定。集會、游行、示威群眾使用敲開國家機關大門、拆毀國家機關圍墻等暴力手段的,以聚眾襲擊國家機關罪定罪處罰。
(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發展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通過其他企業公共文化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問題或者可以破壞中國交通網絡秩序,抗拒、阻礙我國國家治安風險管理會計工作研究人員必須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區分兩罪的關鍵作用在于對行為主義性質的認定,本罪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或其他學生直接經濟責任公司人員策劃、指揮的組織性較強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行為學習動機為表達能力要求、抗議或者提供支持、聲援等共同參與意愿,且要求相關負責人或其他方式直接導致責任審計人員方面具有一些違法性認識;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由首要分子煽動、糾集眾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行為動機多種形式多樣,且不要求首要分子主觀上具有違法性認識。
二、非法進行集會、游行、示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在1997年修訂《刑法》之前,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被定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主要區別是:
(1)犯罪對象不同。 本罪的客體是集會、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因此,必須認定本罪違反了《集會、游行、示威法》和《集會、游行、示威法實施細則》;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正常秩序,不以違反一定法律為前提。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在客觀方面,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表現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等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不能進行,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3)構成不同。 集會、游行、示威,是有組織、有固定人數的社會活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可以隨時增減,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除外。
(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的界限。
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是指聚眾攻擊國家機關,使國家機關的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將該罪與一般情況下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區分開來并不難:(1)行為不同。 本罪的犯罪范圍廣泛,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只能發生在國家機關居民身上。 (2)行為不同。 犯罪可以采取暴力形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形式,聚眾攻擊國家機關罪只能采取暴力形式。 但是,在國家機關附近可能發生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視作案人采取的手段而定。集會、游行、示威群眾使用敲開國家機關大門、拆毀國家機關圍墻等暴力手段的,以聚眾襲擊國家機關罪定罪處罰。
(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擾亂社會公共服務場所秩序、交通發展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通過其他企業公共文化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問題或者可以破壞中國交通網絡秩序,抗拒、阻礙我國國家治安風險管理會計工作研究人員必須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中,區分兩罪的關鍵作用在于對行為主義性質的認定,本罪是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或其他學生直接經濟責任公司人員策劃、指揮的組織性較強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行為,行為學習動機為表達能力要求、抗議或者提供支持、聲援等共同參與意愿,且要求相關負責人或其他方式直接導致責任審計人員方面具有一些違法性認識;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由首要分子煽動、糾集眾人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的行為,行為動機多種形式多樣,且不要求首要分子主觀上具有違法性認識。
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數的認定。
在司法工作實務中,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活動過程中我們常常伴有一些其他經濟犯罪問題行為的發生,如毀壞公私財物、毆打他人、侮辱國旗、國徽等。對此應視行為人而區別對待,如果一個行為人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或其他可以直接管理責任會計人員,則應以本罪和行為人依法構成的其他網絡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如果沒有行為人已經不是根據上述研究人員,則應按其實施的犯罪心理行為定罪處刑。
行為人拒絕服從解散令,解散令通常以暴力或非暴力的方式表述,是以本罪為手段的行為,犯刑法規定的其他罪的,以重罪定罪處罰,而不是以數罪并罰。
情況過于復雜或者自己難以應付的,行為人可以委托嘉定律師代為處理,經濟狀況不允許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