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某市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通過免責考察期后,慕凡靜可免去剩余債務。“感謝個人破產條例,讓我有機會得到經濟上的‘重生’。”慕凡靜說。根據報道,債務人慕凡靜目前無固定工作,每月勞務收入約5000元,自2013年離異后獨自撫養女兒。慕凡靜現有財產不足以清償140余萬元債務,將進入為期3年的免責考察期。
通過免責考察期后,可免去剩余債務
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破產人慕凡靜2014年至2016年間經營深圳市呼延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呼延文化公司),因與其有場地租賃關系的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倒閉,呼延文化公司被迫關閉,導致負債480多萬元,包括工商銀行借款225多萬元、平安銀行借款50萬元、信用卡借款30多萬元,向朋友借款90多萬元,經營貸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上述借款均用于公司經營,因公司規模小,無法用個人名義申請貸款。為了償還債務,慕凡靜在2018年賣掉其唯一住房,將賣房款260萬元全部用于償還債務,之后堅持還債,但至今仍欠100余萬元。
今年6月9日,慕凡靜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清算申請,共申報債權總額約140萬元。管理人就慕凡靜破產原因進行核查認為,慕凡靜關于其因經營文化發展公司導致負債480多萬元、賣房還債后仍欠100多萬元等情況符合事實,亦有相關證據佐證。據悉,慕凡靜財產包括其為其女兒購買的兩份保險價值5萬元、呼延文化公司60%股權價值23余萬元、工資、少量現金、家具、家電和手機等;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總額92余萬元。據慕凡靜陳述向法院陳訴,除上述債務外,其仍欠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50萬元,截至管理人向深圳中院申請確認債權表之日,平安普惠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沒有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深圳中院認為,慕凡靜因生產經營損失導致負債,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在破產程序中遵守個人破產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符合宣告破產的條件。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二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宣告債務人慕凡靜破產,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據了解,破產人的豁免財產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每月收入扣除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后保留的必要生活支出,包括老人贍養費487.50元、女兒撫養費每月1100元以及慕凡靜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二是用于生活、學習的必需品,總價值為3950元。其中,慕凡靜每月個人生活支出額度按深圳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其女兒撫養費亦按該標準計算,由慕凡靜與其前夫共同承擔。
自宣告破產之日起,慕凡靜將進入免責考察期。考察期內,慕凡靜需接受破產管理人和破產事務管理署的監督,每月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免責考察期滿后,深圳中院將根據慕凡靜考察期間表現,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償債務,解除限制行為。金鶴新城律師表示,“免責考察期既能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重生’,也能避免惡意破產的出現。”
個人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有什么區別?
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中,共提供了清算、重整與和解三類程序,供不同情況的債務人適用。其中,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對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債務人無財產管理權,對個人信用和營業事務影響最大,行為限制最嚴格;債務人僅可保留基本生活和職業所需的有限財產,如適量現金、衣物、必要的家用電器和文具書籍,其余財產如全部不動產、機動車等均由管理人接管。
相比之下,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需要有未來可預期的收入,可能實現保留住房或者其他特定財產,債務人經授權可以繼續保留營業事務;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則是由債務人和債權人自行協商,法院僅對和解過程的規范性與和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委托和解期限內,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認可和解協議。三類個人破產程序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金鶴新城律師介紹,通俗而言,個人破產清算和個人破產重整相比,執行破產重整計劃的債務人需要按照重整計劃協議定期向“管理人賬戶”中存入規定金額的存款,供債權人分配,債務人余下的財產收入可以自行支配,債權人無權干預。而在個人破產清算中,破產人每月收入扣除豁免財產清單允許保留的必要支出之后,其余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于償還債務,直至考察期滿或符合《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條中視為考察期屆滿的幾種情形。
金鶴新城律師介紹,與個人破產和解及重整相比,個人破產清算中債務人在考察期內必須繼續限制消費等行為的義務,破產管理署將檢查監督,其中包括申報每月收入、支出、消費等信息及未經報備不得離深等。在個人破產重整中,債務人的豁免財產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達成,重整計劃通過后立即解除對債務人消費等行為的限制。在慕凡靜破產案中,經過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破產人的豁免財產按照個人破產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每人每月生活費按深圳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每月2200元執行。上海企業法律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