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轟轟烈烈的楊軍與馬琳離婚案終審宣判后的次日,香港立法會三讀經由過程《婚姻法令步伐與財產(訂正)條例》,增添“在香港之外獲準離婚等以后在香港請求經濟濟助”的特地劃定。靜安律師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受權香港法院可在外埠離婚及正當分家判令已就該段婚姻在香港批予的情況下,頒布對于經濟給養及財產調解的經濟濟助敕令,這無疑會對外埠離婚及正當分居判令在香港的有效性產生影響。
中國大陸與香港在法律制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導致兩地法院在婚姻家庭類案件的裁決尤其是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上區別較大,經濟濟助命令的出臺可能對中國大陸與香港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類民事裁決產生何種影響就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1992年楊軍與馬琳在深圳掛號成親,1993年丈夫楊軍單獨前去香港事情,老婆馬琳1995年攜宗子前去香港與楊軍團圓,1999年他們的次子在香港誕生,時期他們一家均取得香港的居住權。楊軍佳耦在深圳和香港均有居處,楊軍因為事情需求更多住居于深圳,馬琳則留在香港賜顧幫襯兩個兒子。
2002年,馬琳發現了楊軍的婚外情,并于2004年5月提出提婚,楊軍暗示批準,但由于宗子的阻擋,離婚的發起被棄捐。2006年5月18日,馬琳以丈夫行動欠妥為由在香港提出離婚請求,并請求孩子的監護權和隸屬濟助。
兩天后,楊軍向香港高檔法院提交阻擋馬琳訴求的令狀,8月6日雙偏向法庭披露了他們的財產狀態。2006年10月23日,楊軍在深圳市中級國民法院提起離婚步伐,但其在此步伐中表露的財產局限遠小于其以前向香港法院表露的信息。
馬琳在11月13日才被關照這次步伐的啟動,而香港法院的暫準離婚令也在同一天宣判。2007年1月18日,馬琳向香港法院請求禁制令后被謝絕,2007年3月7日,馬琳撤回請求并向深圳中院請求停息訴訟被采納。
在深圳中院的審理過程當中,馬琳因為不足必需的證據而無奈請求考察楊軍名下的財產。2007年11月14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馬琳獲分880萬人民幣及4套房產。2008年11月6日,香港家事法庭判決馬琳獲分3、78億港元。
楊軍上訴至香港上訴法庭,上訴法庭裁定支持楊軍的要求,承認深圳中院的判決。馬琳向香港終審法院提出上訴,2010年12月15日,香港終審法院駁回馬琳的上訴請求,這起歷時四年的離婚案終于畫上了句號。
這起哄動臨時的離婚案引起了社會普遍的接頭,因為中國本地與香港慢慢深刻的開放與交換,本地住民與香港住民在婚姻中的連系越來越多,另外,房產、公司、股票等財產與香港、內地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導致婚姻家庭類案件中平行訴訟、選擇法院、判決的認可與執行等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楊軍與馬琳離婚案只是香港少量觸及海內婚姻案件中惹起普遍存眷的一路,據統計,2009年、2010年分別有5655、5830起觸及海內婚姻的案件,占香港離婚案件總數的27%-30%,而且這還不包括本地人士在香港的婚姻以及婚姻一方在婚姻碎裂后搬回本地的。
是以,重大的數目使得香港法院不能不看重此類案件的統領、訊斷的認可和施行等題目,而楊軍與馬琳離婚案中涉及到在香港與深圳進行平行訴訟、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在香港的認可等關鍵問題,也是促使香港修改《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的導火索。
楊軍與馬琳離婚案在香港法院的審理中歷經頻頻,盡管終究香港法院認可了深圳市中級國民法院的訊斷,然則法官直接在裁決書中提出立法倡議,即“法庭中博學的大法官們覺得,鑒于一旦外埠離婚訊斷見效,香港法庭就被褫奪了處置隸屬濟助的管轄權的究竟,如下事項上急需立法革新:與英國法庭的位置分歧的是香港法庭在這個問題上沒有自在裁量權,如前所述,依據1984年《婚姻家庭訴訟法》第三部份中的劃定,英國的法庭被賦予了這類自在裁量權。
靜安律師認為,毫無疑難,在這個案子中,雖然英國依據1984年法案的革新曾經在香港生效,妻子將必然獲得濟助。盡管如此,相同的改革應當被引進以使得香港法庭能夠在適當的案子中為根據外地判決離婚的當事人提供附屬濟助,這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