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關于修改死刑的規定存在的問題。《刑法修正案(九)》對推進死刑改革具有很高的積極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死刑條款的修改仍存在諸多問題。對聯合國公約反應不足。1997年刑法將死刑的適用條件規定為“極重罪”。上海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一下有關的問題。
由于我國的犯罪認定堅持主客觀一致性原則,在判斷犯罪是否極其嚴重時,還應對行為人的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意和人身危險性作出綜合判斷,這符合法律的初衷。
然而,即使考慮到犯罪的極端嚴重性質,包括行為的極端有害的社會性質、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性質和行為人的極端嚴重的人身危險,以及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的反應不足,這一標準仍然是抽象的。
盡管締約國被允許保留死刑,但死刑的適用條件嚴格限于“最嚴重的罪行”,并在保護死刑犯權利的保障措施中被定義為“不超過致命或其他極其嚴重后果的故意犯罪”。盡管中國刑法和《公約》對死刑的適用標準都有“嚴重”的限制,但它們在本質上是不同的,適用結果也是不同的。
在中國,從犯罪程度上進行限制,也就是說任何一種犯罪都有可能達到極其嚴重的程度,也就是可以適用死刑。當然,是否可以適用死刑,也要以刑法的具體規定為準。《公約》中最嚴重的罪行是通過限制罪行的性質和類型來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標準。
這一空白使得大量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并非最嚴重的罪名被配置了死刑,進而導致司法實踐中被判處死刑的人數更高。因此,我國的死刑適用標準應當進行修改,以符合《公約》的規定,從而在保留死刑的同時,盡可能保證不過度適用死刑。
存在可以進一步進行廢除死刑罪名的空間。在《刑法修正案(八)》通過自己之前我國關于廢除死刑的罪名研討中,有學者就提出廢除死刑的步伐我們應該具有更大發展一些,應一并將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以及其他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制度予以廢除。
但廢除死刑不僅是一種法律環境問題,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問題、社會經濟問題。集資詐騙罪往往牽涉面很廣,公眾服務要求學生嚴厲打擊的愿望很強烈;組織賣淫罪中含有暴力行為手段;運輸毒品罪是涉及毒品的犯罪,系嚴懲的對象。
為了能夠減少公司首次以修正案方式就是廢除死刑的阻力,《刑法修正案(八)》最終目的只是廢除了提高司法工作實踐中不常用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從而將這三種不同社會現實危害性方面沒有能力達到處以死刑的程度、實踐中又較為系統常見的犯罪證據排除在廢除死刑的罪名之外。
《刑法修正案(九)》對上次刑法修改時學者反映強烈的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以及強迫賣淫罪的死刑問題進行了回應,廢除了這3個罪名的死刑,但依然保留了運輸毒品罪的死刑。目前我國《刑法》在毒品犯罪中保留死刑的罪名僅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基于毒品特殊的危害性,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形勢,由毒品誘發的其他犯罪對社會秩序的嚴重破壞,打擊和防范毒品犯罪的難度也日益增大,這些都決定了在短時期內廢除毒品犯罪的死刑時機并不成熟。但筆者認為,雖然運輸毒品罪屬于毒品犯罪,但其社會危害性明顯不同于其他可以適用死刑的毒品犯罪。
上海律師事務所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18日發布的《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專門提出了運輸毒品罪的死刑問題。在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指導下,《紀要》在對嚴重運輸毒品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的同時,規定了可以不判死刑和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