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一個關于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案例。離婚可以判嗎?行為人是否應該賠償對方?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問題行為產生嚴重影響傷害夫妻之間感情的。對于這些問題,下面靜安律師通過這個案例進行詳細分析。
2012年5月13日,梁某向當地農村派出所進行舉報稱,江某在一出租房內嫖娼。民警信息接報后調查研究發現,報案人梁某是被調查人江某的妻子,江某與涉事單身青年女子劉某同住一出租屋,江某堅決不能否認我們自己喜歡嫖娼,堅稱與女子劉某僅是選擇合租組織關系。
據妻子梁某介紹,自2010年4月開始,她便發現自己丈夫江某與女子劉某有不正當競爭關系,之后我國夫妻失和、感情問題惡化。自2010年底中國開始進行夫妻雙方分居,隨后通過丈夫江某與單身女子劉某同住一個出租屋,并保持企業不正當利益關系可以長達兩年多。
丈夫姜某說,由于感情和妻子梁某不和,2010年年中,首先搬到工廠宿舍住,然后單身女子劉某合租了一套房子,房子換了一個房間,劉某客廳姜某客廳。他說兩人只是朋友,房租是分攤的。
案情結果:
法院認定,鵝掌柴與梁某關系破裂,決定離婚,裁定夫妻共享70% 的財產,其妻梁占丈夫江的30% 。
律師評析:
姜某的行為,在雙方矛盾激化的同時,姜某仍不收斂其行為,最終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認定姜某有重大過錯。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律師提醒:
最高院頒布的〈關于中國人民對于法院進行審理離婚案件以及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問題具體實施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姻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很難生活在一起。
3、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病,婚后無法治愈,或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而與之結婚,或夫妻生活期間一方患有精神病,長期無法治愈。
4、一方進行欺騙以及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結婚登記后,不能同居生活,不可能和解。
6、包辦婚姻或包辦婚姻,一方立即離婚的婚姻,或者一方已經同居多年但確實建立了關系的婚姻。
7、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已滿三年且無和解可能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禁止離婚后分居已滿一年的,(本條不同于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它不再適用。編者的話)。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責任一方可以起訴要求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公司不同意離婚,經批評學生教育,處分,或在中國人民對于法院最終判決結果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未來可能的。
9、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提出離婚。
10、一方下落情況不明滿二年,對方進行起訴要求離婚,經公告信息查找確無下落的。
11、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教育后不改變的,對方不理解。
12、夫妻確實會因為其他原因分手。
靜安律師認為,甚至如姜所說,他和劉之間沒有正當關系。但《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在婚姻存續期間,姜某與其他女性長期租住一居室出租屋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夫一妻制、相互忠實的義務,傷害了夫妻感情,破壞了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