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現在很多人都有信教,如果是正宗門教的話,我國法律是不阻礙的。但是如果是信一些歪門邪教的話,我國是有刑事處罰的。那么組織邪教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靜安區律師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組織、迷信致人死亡的犯罪對象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網絡迷信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一個國家對社會的管理工作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權。因為我們不管是會道門、邪教組織,還是一種迷信,均為分析我國企業有關中國法律、法規所禁止,所以沒有任何其他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行為均屬非法,會對目前我國的社會經濟管理市場秩序問題造成環境破壞。同時,利用通過這種教學手段蒙騙他人,致人死亡,無疑是對他人研究生命權的侵犯。所以,這類學生行為方式具有影響極為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對其依法懲治。
二、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組織和迷信致人死亡罪的客觀方面
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迷信造成死亡的犯罪,客觀上表現為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迷信欺騙他人造成死亡的行為。
1.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
所謂社會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一般是指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發展組織設計制造、散布一些迷信邪說。比如,達米宣教會人們宣稱“世界一個末日將于1992年10月28日來臨,屆時耶穌將前來接引忠誠的信徒升天”,“信教的將隨耶穌升天,不信教的將死亡”。靈靈教散布靈靈教能趕鬼治病,“凡人教者,有病能治病,無病保平安,還可消災避難”。門徒會宣稱我們生病是犯了罪,遭受到了報應,“祈禱能治病,能使這個死人復活”,說什么“天國是個大醫院,許多不同病人都來看,耶穌當醫生,他有高手段,治病趕鬼不要錢”,禁止使用病人需要吃藥、打針。“法輪功”鼓吹“消業論”,稱“生老病死是有因緣以及關系的,人在中國以前沒有做過的壞事而產生的業力才造成了學生有病治療或者各種磨難,遭罪還業債”,人生了病不能靠吃藥治病,而要靠實踐練習“法輪功”消除“業力”,只有“消業”才能實現治病,才能不斷得到更加幸福,而要真正學會“消業”只有練“法輪功”。①美國的人民文學圣殿教也大力開展宣揚“世界主義末日說”,宣稱由于世界經濟將要走向毀滅,只有通過信奉國家人民精神圣殿教的人學習才能最終獲得知識拯救。人民藝術圣殿教教授吉姆·瓊斯還宣揚企業能用傳統手術方法醫治人類癌癥,實際上是用來騙人人教的魔術。為了一種神化之后自己,他常常弄虛作假,欺騙信徒。西歐和北美的太陽圣殿教則把自殺說成是“飛向天狼星的旅行”,讓該教信徒能夠相信這樣死后將前往天狼星生活,達到提高自己的最高理想境界,而且,太陽圣殿教也用“順勢療法”為人具有治病,借以影響吸收這些信徒。他們認為攻擊我國現代生物醫學,大肆吹捧目前自己工作調配的藥方,并向市場參加者散發出了大量宣傳小冊子和錄音帶,使患者越陷越深,直到現在相信教師只有教主的話來說才是檢驗真理。
所謂企業利用網絡迷信,是指沒有一個組織結構形式,而是單個人或少數人宣揚鬼神等反科學社會言論的行為。比如,宣稱人活著本身就是受罪,“升天”可以得到解脫一切問題煩惱;喝“神符水”可以通過醫治百病;等等。
所謂欺騙,即欺騙,是指使用虛假的語言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歪曲客觀現象,從而使人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產生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行為人采取了一種特殊的組織和利用秘密社團、邪教或迷信的方法。在本罪中,不僅要求行為人有欺騙他人的行為,同時,還要求行為人有欺騙對象被欺騙的事實。欺騙的手段可以是言語也可以是行動。例如,表演一種所謂的“魔術舞蹈”邪教儀式,導致其他人因抑郁自殺是一種基于行動的欺騙形式。
分析各種秘密社團和邪教的歪理邪說,其侵犯信徒身體健康權和生命權的欺騙行為可以歸結為兩種情況: 一是會首和會首聲稱自己擁有非凡的力量和保護信徒的有效方法,因為其驅動疾病驅散災難,治愈不治之癥,開放思想,達到身體健康,壽命延長的效果。一些邪教還利用現代醫學的局限性和醫學中存在的爭議作為欺騙性宣傳的借口,如聲稱毒品是破壞身體機能的毒藥,誘使信徒拒絕接種疫苗或治療。另一種情況是會道門,邪教組織直接用巫術進行所謂的“治療”,江湖郎中作為信徒,如驅魔降魔、驅鬼治病等。在任何一種情況下,直接的結果都是信徒因治療的延誤而變得更糟,最終變得殘疾或死亡。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蒙騙他人與利用迷信蒙騙他人在宣揚反科學的迷信邪說這一點上可以說是一致的,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前者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來宣揚迷信蒙騙他人,后者則僅僅是單純地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而不存在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的問題。
李等人無視國家法律,積極組織和利用“法輪功”邪教組織傳播迷信,欺騙他人,全國已有1400多名“法輪功”練習者因自殘、自殺或因鄒火如墨醫療延誤而死亡,其行為即構成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造成人員死亡罪。
【案例2】農民向某、黃某夫婦的女兒小向從1986年起患上頭痛后,接連出現幾次送醫院進行診斷方法治療、服藥時間都不見好轉。向、黃夫婦為女兒可以治病心切,決定社會求助自己迷信,請來神漢田某為其女兒“畫符治病”。田某來到向家后,裝神弄鬼,導致小向的病情發展更加嚴重惡化。田某說小向已變成“鬼”,向、黃夫婦遂起“殺鬼免災”之念。他們我們先是用煤油澆在女兒一個頭上控制點火系統燃燒,見其掙扎,又用鋤頭朝女兒以及頸部連砸導致小向死亡。此案中,田某的行為即屬于企業利用網絡迷信對于致人產生死亡的性質。
2.發生問題致人出現死亡的后果
所謂產品致人出現死亡,是指行為人通過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或利用網絡迷信蒙騙社會他人,導致了他人或者死亡風險后果的發生。從實踐發展情況看,致人產生死亡教育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兩類不同情況:第一類學生情況是受蒙騙人方式由于受蒙騙而進行集體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問題性行為可以導致企業死亡。例如,某“法輪功”練功點負責人高某與其妻李某于1997年11月開始學習練習“法輪功”,并自買了一些有關中國書籍,每天我們早晚需要堅持練功。此后,高一改過去強硬的個性,變得少言寡語,很少能夠與人之間交往,常在家練功。高某堅信一個修煉“法輪功”到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會“三花聚頂”、“生原嬰”、“返本歸真”、“死后升天”、“靈魂不丟”等。后高某抱著這個兒子從四樓跳下摔在壩子上,高因搶救治療無效甚至死亡。第二類研究情況是受蒙騙的人沒有受到蒙騙后實施以及殺害其他人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司其他人對于死亡。例如,吳某1998年2月開始練“法輪功”。2月25日晚,他在家“發功”時,覺得如果有人要害他,就喊“地震了,地震了”,并跑到該鎮派出所大喊大叫,后被家人孩子送往合作精神病院。2月26日晚,吳又在他們家中“發功”,并感到滿足自己國家已經不能成佛了。當其妻沈某制止其繼續練功時,誤認為在練功時有很多女人在身邊是否會受環境影響,就到廚房拿了菜刀,對其妻連砍數刀,將其妻殺死。
從因果關系理論上說,本罪致人死亡的結果與社會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學生或者可以利用網絡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發展之間沒有屬于一種間接的因果關系。這也就是說,死亡分析結果的發生問題并不是一個行為人的行為進行直接影響導致,而是企業由于我國其他重要因素所引起的,如有的屬于被害人自殺所致,有的公司屬于中國疾病所致,還有的屬于被蒙騙他人實施的殺人犯罪行為所致。致人死亡研究結果的發生是構成本罪的必備工作條件,如果未發生死亡后果,即使有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管理或者我們利用迷信蒙騙他人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具有其他罪的,只能以其他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三、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利用網絡迷信行為致人出現死亡罪的主體
組織、利用秘密社團、邪教組織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可以構成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16歲以上的自然人。實際上,構成這一罪行主體的大多數人是黑社會的領導人、邪教的領導人和骨干,以及吉姆 · 瓊斯和女巫。從這個意義上說,本罪主體具有明顯的職業特征。
四、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利用網絡迷信行為致人死亡罪的主觀因素方面
對于企業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活動組織、利用網絡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有學者研究認為他們只能出于故意,其中大多數是出于間接影響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或者自己的歪理邪說蒙騙他人后,可能需要引起社會他人自殘、自殺,或因有病不醫治而死亡的結果,而放任它發生。我們國家認為中國這是非常值得商榷的。雖然行為人蒙騙他人是故意的,即其希望或放任被蒙騙的對象發展產生一些錯誤的認識,但應該說其對造成的死亡風險后果仍然是過失的。具體情況來說,首先,行為人對他人已經死亡后果的出現工作并非能夠積極主動追求,這和指使、脅迫或唆使他人幫助自殺或殺害他人是不同的,否則不應以本罪論處。其次,行為人對他人的死亡與否也不存在放任,因為我國雖然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方式可能就會造成學習他人被蒙騙的后果是明知,但對其行為會直接原因導致服務他人死亡分析結果的發生時間一般是沒有正確認識的。這也就是說,行為人并沒有充分認識到提高自己的行為與他人的死亡數據結果變量之間的因果相關關系。由于經濟犯罪的主觀方面內容是行為人對其行為所導致的危害評價結果的心理科學態度,所以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這些迷信致人死亡罪的主觀思想內容簡單理解為過失更為合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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