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師咨詢 忠誠是夫妻之間最重要的承諾,也是婚姻的底線。跌破了底線,這樣的婚姻即便勉強維持,也不會幸福。破鏡難以重圓。古時候,如果違背了夫妻忠誠義務,會認為是對家族血脈純正性的侵襲,將遭受浸豬籠的殘酷私刑。在現代社會,違背忠誠義務,雖然不會再遭受酷刑(當然前不久廣東仍然曝出將出軌的人浸豬籠的新聞,這種古老的私刑在民間仍很有影響力),但是依然被視為對婚姻毀滅性的破壞。所以《民法典》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同時,也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一、抓到出軌證據,是否能證明屬于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存在重大爭議
對于什么是“重婚”,大家都比較清楚,基本上沒有爭議。但是對于法律規定的“同居行為”,卻存在不少爭議。有網友私信我:我抓到了丈夫出軌的證據,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竟然判決不準離婚,為什么?法律不是規定,配偶與他人同居,法律允許離婚嗎?其實這樣的問題真不少,我平時做業務時候,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提出類似的問題。
為什么法院不判決離婚?那是因為法院認為,你的證據僅證明你的配偶存在不忠誠行為,但是你沒有證明你配偶與他人同居,更沒有證明你們感情破裂。很多當事人對此非常不滿意,不理解,甚至覺得是不公正的判決。
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出軌不屬于同居行為,不能據此要求離婚
面對司法實踐中的爭議,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根據該司法解釋:雖然出軌婚外異性,但是沒有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就不能認定為同居行為,就不能以此作為起訴離婚的理由,更不能以此作為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也就是你抓到你的配偶出去和別的異性開房證據,甚至所謂抓奸在床的證據,但是不好意思,這不屬于長期共同居住,不能以此要求離婚。
從我接觸的司法實踐來看,作為枕邊人要抓住配偶一次兩次出軌的證據,還是有可能,但是要證明配偶長期在外與他人共同居住,這樣的證明難度真的非常高。比如:賓館開房的證據,這個就不屬于“同居”。賓館是臨時性場所,不屬于共同居住。你拍到配偶與他人牽手逛街,這個也不能證明是“同居”。你拍到配偶與他人在外租房照片,但是不能是一次兩次,必須是長期居住的證據,不然也不屬于“同居”。
三、最新法律趨勢是:防止輕率離婚,離婚更難了
從《民法典》以及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來看,法律對于離婚的最新態度是:防止輕率離婚,離婚變得更難。表現出法律濃濃的父愛主義。
一方面對于登記離婚,法律新增了30天離婚冷靜期,加大了登記離婚的難度;另一方面對于訴訟離婚,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將出軌排除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之外,只有背叛婚姻嚴重到重婚或者與他人持續、長期的共同生活,且要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才可以判決離婚。不少人對此不太理解,鞋合不合腳,不是自己最清楚嗎?為啥非要把腳塞到不合適的鞋里,不讓拔出來。
出軌離婚賠償的標準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二)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上海婚姻律師咨詢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