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先生和朱女士是在大學校園相遇并墜入愛河的同學。2003年,剛剛大學畢業的鄭先生與朱女士登記結婚,并于2007年生下女兒鄭。上海婚姻糾紛律師來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問題。
這一案件解決得很快,滿足了當事人的要求,但有幾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值得我們關注。一是管轄法院的確定,二是司法實踐中“因感情差異分居兩年”的確定,三是從法律和道德層面上如何看待分居后的婚外情。
第一,法院管轄權的確定。從家政律師的經驗來看,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現象十分普遍,因此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本案中,朱女士的住所是西城區,但她的慣常住所是豐臺區。鄭先生的訴求非常明確,在離婚的最短時間內,他首先委托的律師選擇向對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對方只是利用司法異議拖延訴訟程序,這讓鄭先生非常不滿。根據《民事訴訟法》和司法實踐,如果對方不提出管轄權異議,住所地部分法院將繼續審理,住所地部分法院將根據職權將案件移交經常居住地法院。
朱女士的態度非常明確,即她不同意離婚,所以如果她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她必然會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她會直接向她的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訴訟,這需要她的經常居住地證明。事實上,這個證明并不容易獲得。因此,在離婚訴訟中,被告的戶籍和慣常居住地是不一樣的,當事人渴望結束婚姻關系,因此,建議對雙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利弊進行分析。讓各方選擇。
第二,司法社會實踐中對“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認定。在司法管理實踐中,法院對“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舉證能力要求具有很高。在本案中,鄭先生通過提供了三年的租房合同,朱女士表示男方在外租房居住,僅僅是因為租住地距離男方工作時間單位較近。
在部分離婚訴訟中,有當事人之間提供一些村委會、居委會或者其他物業公司出具的居住證明,試圖研究證明雙方分居的事實,這類證據材料一般都是不能為了獲得國家認可。
因此,如果沒有當事人想要得到證明中國自己的婚姻問題屬于“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情形,除了能夠證明夫妻倆已經開始分居兩年,還要充分證明方法確實存在是因為思想感情不和而分居,在司法活動實踐中學習很難實現完全舉證。因此,我們這些建議雙方簽訂分居協議來明確因感情不和而選擇分居的事實,以爭取日后在離婚訴訟中的主動控制地位。
第三,如何從法律和道德層面看待婚外情。在這種情況下,鄭先生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在于他與婚外第三人同居已經構成法律規定的婚姻過錯。然而,從道德角度來看,鄭先生和朱女士的婚姻問題,雙方經過努力未能修復關系,鄭先生對第三人產生了感情,也選擇向前妻坦白,并主動清理了家庭。
從道德的角度來看,我們很難譴責鄭先生。為了避免這種法律和道德上的沖突,程先生最明智的決定當然是選擇在雙方有關系的時候結束婚姻。然而,在辦案過程中,家庭律師意識到,中國人民深受家庭觀念影響,盡管夫妻關系破裂,他們仍然愿意維持婚姻關系。創造一個完美的家庭形象,直到一方與第三人形成了穩定的關系,此時處理婚姻關系的方式比較被動。
此案能否迅速結案,取決于案件律師的豐富經驗和出色的談判技巧。鄭先生的核心要求是盡快離婚,為此他愿意放棄所有財產,但對方堅持不離婚。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在實踐中,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的第二次堅定離婚訴訟一般可以結束婚姻關系。因此,解除婚姻關系只是時間問題,我們目前的策略是用財產交換時間,對方的堅持對雙方都不利,但如何讓對方意識到這種堅持毫無意義,需要豐富的談判技巧。
我們國家通??梢哉J為,婚姻家事案件就是最好是采用進行談判和調解等溫和的方式來解決。但實際上,由于我國婚姻家事雙方當事人之間長期相處在這樣一個屋檐下,形成了一種較為完善固定的優劣勢談判主體地位。
上海婚姻糾紛律師注意到,十年發展以來,鄭先生一直在和妻子談判離婚事宜,但未取得沒有任何研究進展,談判屢屢陷入僵局,其根源問題就在于鄭先生作為長期經濟處于貿易談判劣勢,妻子自始至終認為事態盡在她的掌握學習之中。專業家事律師介入后,通過教育精準快節奏的訴訟向女方施壓,打破了談判僵局,迅速扭轉了雙方固有的談判地位,同時也迫使女方正視學生自己公司目前的處境,做出選擇符合他們雙方共同利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