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之一:超過八年的婚姻,個人的財產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誤解來源: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擁有的財產,經結婚八年,共同使用、經營、經營、房屋及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生活必需品有效期為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2001年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頒布之后,以往的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發生沖突就會自然失效,因此可以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200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下面,上海長橋律師將用最通俗的語言來說明,關于一方婚前房產、財產、若配偶雙方未達成婚約,則該套房產或財產,永遠屬于一方財產,離婚時也不會分割,不管你結婚多少年,他的和你的,他的和你的都一樣。
誤解之二:夫妻間借貸可以不需要償還。
《合同法》沒有明文規定,以夫妻身份的自然人為借貸合同主體,而且婚姻法還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開制,可以擁有個人專有的財產,婚內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具有一定的先決條件,因此婚內借款合同的效力應當得到確認。
判斷婚內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時,上海長橋律師要綜合考慮有關因素,不能僅憑一張夫或妻的“借條”,也要看有無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個人所有款項的事實,同時也要考慮所涉款項的來源和去處。
我們2001年新頒布的《婚姻法》中有關夫妻婚前財產、婚后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等方面的規定都體現了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從其約定。配偶之間借款的事實得到確認,則受法律保護。
誤解之三:出軌一方離婚,可少分或不分財產。
婚姻家庭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㈠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㈢犯下家庭暴力行為;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所以,離婚時,對有出軌行為的另一方必須明確要求對方進行補償,否則法院將不予理睬,第二,僅限于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但事實上,物質損失通常不存在,盡管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限額,但通常不會超過20萬。(突然想起嬰兒)
誤解之四:婚姻給予彩禮,離婚必須返還。
我們剛剛結婚不久,為了結婚,我光送彩禮,花了好多錢,才不到一年她就要離婚了,離婚可以,這些彩禮她應該還給我。幾乎沒有朋友這樣想,
像彩禮彩金之類,是你自愿捐贈的,已經屬于別人的財產,沒有想要和你離婚就必須歸還,上海長橋律師說除非有下列三種情形:
國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一方根據習俗請求返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況,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沒有共同居住的;
婚前給付保險金,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本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應以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如果以上3條不符合,包括什么結婚鉆戒啊,給付現金彩禮啊,結婚買衣服等等,統統要回不回。(因此,要結婚,好好照顧自己,多做些工作。)上海離婚律師